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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1998年9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金融工委多次召集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研究部署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现就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也作出了明确指示,朱?F基总理9月19日批示:“各国有商业银行的此类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立即彻底脱钩”;温家宝副总理批示:“要认真贯彻泽民同志最近关于反腐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积极迅速地做好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办发[1998]27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在1998年年底以前与所办各类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有利于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集中精力办好主业;有利于依法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加强金融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脱钩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扎扎实实地做好脱钩工作。

 

  二、脱钩的范围和内容
  脱钩的范围是各金融机构总部(部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持股的各类经济实体,包括房地产公司和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工商企业、经销部,中介服务机构,未按“分业经营”原则所办和管理的金融类企业,工会所办和挂靠的经济实体。
  各金融机构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招待所暂不脱钩。在境外设立的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按照中央要求另行研究布置。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总行、总公司)直接投资所办和管理的金融类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按照中央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小组的统一安排进行。
  各金融机构需要脱钩的经济实体,要在过去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脱钩的基础上,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彻底脱钩:(一)领导干部的任免;(二)资产及法人代表的管理;(三)有关经济实体登记、财务、审计;(四)收缴管理费;(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六)有关人员出国审批;(七)有关人员职称评定;(八)经济实体的党务工作;(九)持有的股份或其他形式的出资;(十)上缴利润;(十一)无偿从经济实体调拨财物。

  三、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办发[1998]27号通知中“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全系统开展脱钩工作。首先要全面清理所办的经济实体。对分支机构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分门别类,摸清情况。其次,对所办各类经济实体的脱钩作出总体安排,哪些属于要撤销的,哪些属于要转让的,哪些属于要移交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哪些属于要托管的,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后制订周密的计划。要认真掌握政策界线,对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采取不同的脱钩办法:
  (一)对于所办的房地产类实体和投资的房地产项目,在落实债权债务、完善有关法律手续、保全资产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出售、托管等办法分别处理。凡能够以合理价格出售的房地产公司或项目,可以出售,用所得价款归还金融机构的投资;对于无法出售或立刻出售损失过大的项目,可采取“原价托管,监督经营,限期处理,暗计盈亏”的办法,用三年时间逐步收回资金。难以寻找合适托管机构的,可统一交由脱钩办公室或一个职能部门集中管理,与各分支机构彻底割断资金和管理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资金注入。
  (二)对工商企业类经济实体,凡能够转让的予以转让;不能转让的应予以撤销;年底前转让或撤销有困难的,可以“先脱钩再整顿”,暂委托脱钩办公室或一个职能部门托管,以后再逐步撤销。
  (三)对于中介服务类经济实体,凡金融机构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股份,一律转让;没有股份但有在职干部兼职的,要办理调回或调出手续,将会计师事务所移交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管理。金融机构所办的咨询机构能够转让的尽快转让;不能转让的一律撤销。
  (四)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为机关后勤服务的劳动服务公司、培训中心、招待所等,要办成真正的后勤服务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去占用的信贷资金要限期收回。
  (五)对于金融类实体,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凡持有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类实体的股份应予以转让。全部投资的也予以转让;无法转让的应予撤销或关闭,并负责处理债权债务,防止出现挤提。
  (六)对于金融系统工会组织已办的经济实体,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意见,也要实行脱钩,无法转让、脱钩的一律撤销。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资产保全工作,在脱钩工作中防止金融资产流失。对转让的经济实体要落实债权债务,完善法律手续;对撤销的经济实体,需要清理债权债务的,要落实到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对所办经济实体贷款形成的呆账坏账,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的前提下,逐级上报由各家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审批标准要比对普通客户贷款损失的标准更严格。
  金融机构所办经济实体涉及面广,占用资金量大,经营混乱,损失严重,个别经济实体还出现了严重的经济案件。在脱钩工作中,各金融机构要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四、脱钩工作要求
  (一)金融机构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各总行(总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脱钩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二)各金融机构在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8]27号文件提出的八条纪律。对于在脱钩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八条纪律和有关金融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在脱钩工作中要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存款支付和到期债务的兑付,确保人心稳定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各金融机构党委和主要负责同志对脱钩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制订好本系统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今年年底以前完成脱钩工作。各金融机构脱钩工作总结报告请于1999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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