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市公安局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工商局各分局、直属各单位、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各旧机动车交易经营(服务)企业:
为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的管理,规范价格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和国家税收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交易,促进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鄂价经字[1999]280号)规定,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工商[1999]112号)精神,现就旧机动车交易中的价格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调整范围之内,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工商、物资行办等有关部门实施。
二、各种旧机动车交易机构是旧机动车交易组织和经营者,按照价格评估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兼事价格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工作者由武汉市价格事务所和旧机支圜价格评估机构统一评估,评估机构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方可开展评估业务。价格评估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全市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人员的专业培训,由市物资行办统一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资行办共同颁发证书,方可上岗执业。
三、凡符合交易条件进行交易的旧机动车,都要由车主委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并加盖旧机动车价格评估专用章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价格依据。
四、为方便交易,提供优质服务,价格评估人员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公。
五、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工作实行有偿服务,由价格评估机构按湖北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9)2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