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安置范围和对象
1、分流安置范围:经批准实施联合兼并、规范破产、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出售转让、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关闭、停产半停产的国有困难企业。
2、分流安置对象:上述企业在改帛转轨过程中,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分离出来的,有建立社会劳动保险关系并到劳动力市场就业登记的人员。
二、实施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1、鼓励职工自谋职业。提倡以生产经营性净资产置换国有职工身份等安置办法,引导职工到农村承包荒水、荒山、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第三产业,开发家政、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新兴行业。
2、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培训和再就业推荐,免收转业转岗训练费、职业咨询费、求职介绍就业服务费。鼓励有证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积极推荐下岗职工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推荐下岗职工到三资或私营企业就业,并签定劳动合同两年以上的,劳动部门按每人100元给予奖励。
3、国有企业开办的家政、牧业管理、社区服务企业或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经劳动、工商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工商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放宽经营范围,减半收取登记费;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职工数达60%以上的,劳动部门的劳服企业管理费和外来劳力就业调节费、公安部门的治安联防费、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办证费和卫生监测费。头两头免收,后三年减半收取;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期满后,当的安置下岗职工民人数的30%以上的,减半征收二年,达不到以上规定比例的,按其安置下岗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1.66%的企业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农业综合开发,从投产之年起,农产品特产税免征5年。
4、鼓励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申请开办专业市场或批发市场安置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摊位占总摊位60%以上的,工商部门给予优先审批、办理执照,工商管理费和公安、城建、环保、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头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收取。
5、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管理部门优先安排摊位、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费头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收取。对从事摩托车、自行车修理服务的,交通管理费头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收取。
6、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新办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报批准,可在两年内减免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其生产、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用自产的农产品加工后销售的仍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产品(如荔枝干、桂圆干、笋干、干虾等);从事饲料、农膜生产经营收入;从事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膜产品;创办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厂、石煤、粉煤、锅炉度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免征增值税。
7、鼓励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凡吸纳下岗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将下岗职工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划转到接收单位。三资、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占企业人员30%以上的,劳动部门免收就业调节费。
8、资金扶持。从财政周转金(或工业发展基金)划出一定数额,专项扶持为安置下岗职工创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金融部门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用于下岗职工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的贷款,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再就业工程顺利实施
实施再就业工程是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共同任务。1998年要实现辖区内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率降到15%以下,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率达到65%以上。
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充实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强化就业服务,市、县(市、区)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集中的待业要建立再就业服务分中心。
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要加强对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领导,要设立再就业安置办公室,帮助下岗职工联系新的就业岗位,引导职工开展生产自救。
劳动、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再就业基金;财政部门按财政支出的2-5‰作为再就业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劳动部门通过收取就业调节费充实再就业基金。1998年暂定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10元/月.人的就业调节费(新办和亏损的三资企业两年免收,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劳动力及专聘中等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免收)。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宣传党的再就业方针政策,引导下岗职工转变“铁饭碗”就业的旧观念,树立市场竞争择业的新观念;宣传下岗职工自强自立,自谋职业、发家致富的好典型,为下岗职工排忧解难的好干部,以及顾全大局、帮助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的先进单位。
漳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