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本市企业的收入分配,指导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经综合考虑本市2004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3年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04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为9-10%。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工资增长平均指导线安排本企业工资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限为3%。从业人员上年工资水平较高、人均实现税利与上年持平的企业,可参照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下限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当年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企业,也可视情实行零增长,但企业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和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2004年工资调整幅度、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有条件的企业,企业方和工会方应努力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ΟΟ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