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步伐,引导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
实现“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精神,参照其它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停缓建工程处置力度,鼓励消化积压房地产
(一)处置停缓建工程和消化空置商品房,必须认真执行《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和《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处置步伐。
要加强政府调控和引导,严格落实“一帮一”责任制,充分发挥开发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的突破性进展。
(二)加强对外宣传,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到北海参与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和购买空置商品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照“一楼一策”的方法。广泛招商引资。法院、银行以及各相关部门,要为购买和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投资者提供方便和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停缓建工程的续建,应积极适应市场需求,优化设计,搞好配套,向市场提供价廉质优、适销对路的产品。鼓励停缓建工程中的写字楼、宾馆等在可能的条件下,改变为居住、商业、旅游等设施。
二、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认真做好政策引导和市场培育工作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朝着上规模、上档次的方向发展。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结合北海的实际,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从2003年6月6日起,暂停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用地规模在100亩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开工住宅小区开发项目(含集资建房项目)的审批。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房地产开发报建项目,在2003年6月6日前尚未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规划)报建手续的,暂停审批。属于已批准规划总平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期已基本竣工,需要续建的,须经市规划局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新出让的土地,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和建设方案办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实行区域性引导。鼓励和支持在市政基础设施比较配套,城市功能比较完善的区域,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停止周围环境不具备、市政配套不完善、规模小、档次低的零星开发建设。
(三)进一步调整房地产业结构,鼓励和支持开发企业投资公共设施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如旅游、市场、商场、宾馆、码头、公园、文化体育设施和道路建设等)。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以及各银行,要主动给予开发企业引导和帮助。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调研工作。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我市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
(一)继续坚决清理和查处分割宅基地的违规建设行为。对此类规划、建设、销售方式,市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市场上禁止销售,媒体不得刊登广告,干部职工不得购买。擅自开发或变相开发宅基地的,不予办理土地、规划、房产等相关手续,并依法严厉查处;干部职工购买违规宅基地的,应予退回,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二)从严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建设或不按报建规划施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有停缓建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停缓建项目没有处置完毕前,新报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律暂停审批。
(四)对不按照规定依法招投标和未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五)凡末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执行政策,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市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工商、税务、法院、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工作。要主动破除那些不适应发展的条条框框,依法行政,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快捷优质服务。在房地产开发和处置闲置房地产工作中,各项目业主应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履行各种法定程序;各有关部门要定人定责,限期办理各种手续。
凡吃拿卡要、无故拖延的,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各部门必须以推进我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的大局为重,把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和市政府已明文规定减免的收费项目,以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收或变相征收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0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