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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及公司章程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及公司章程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企业股份制改革方案及公司章程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设立(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案及公司章程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企业设立(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经批准的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
   (四)有公司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企业设立(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例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而且过半数者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必须以募集方式设立。
   (二)公司发起人认缴股本最低限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最低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定。
   (五)有公司名称,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
   (六)公司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国有企业设立(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改建)方案、出资者协议书、公司章程等申报材料。
   (二)按企业资产关系,市、县属企业设立(改建)方案及公司章程由市、县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省属企业设立(改建)方案及公司章程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企业设立(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司设立(改建)方案、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书、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公司名称批件、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批件、验资报告及有关批准、证明文件。
   (二)市、县企业设立(改建)方案及公司章程经市经贸委初审、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方案、章程进行审核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省属企业设立(改建)方案及公司章程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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