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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国办发[19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2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等国家财政负担人员。


    第三条 优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财政拨款、市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保健金)每年发放两次,并按规定的标准,每半年的第1个月发放1次;“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的抚恤金、补助金每年发放4次,按规定的标准每季度的第1个月发放1次。


    第五条 凡在中央、省财政负担的优抚资金未下达之前,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按季提出资金预拨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预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收到资金的5日内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执行区别优待政策,并于国庆节前定额发放。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以后仍达不到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按中共新乡市委新发[2003]4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上级下拨的专项优抚资金到位后,连同本级应匹配的补助金、优待金,要及时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组织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为管好用好优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季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对上级和本级配套的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对因截留、挪用、滞留等原因不能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优抚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新乡市优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使其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通知》(国办发[199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2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等国家财政负担人员。


    第三条 优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省财政拨款、市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第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金(保健金)每年发放两次,并按规定的标准,每半年的第1个月发放1次;“三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的抚恤金、补助金每年发放4次,按规定的标准每季度的第1个月发放1次。


    第五条 凡在中央、省财政负担的优抚资金未下达之前,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按季提出资金预拨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预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收到资金的5日内足额落实配套资金。


    第六条 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执行区别优待政策,并于国庆节前定额发放。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以后仍达不到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按中共新乡市委新发[2003]4号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上级下拨的专项优抚资金到位后,连同本级应匹配的补助金、优待金,要及时拨付到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组织按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 为管好用好优抚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季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民政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对上级和本级配套的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对因截留、挪用、滞留等原因不能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优抚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提高新乡市综合竞争力,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对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
  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是城市政府对城市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我市的城乡规划要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因素,要充分预见城市发展的趋势,不断增强规划的超前性、科学性,要实事求是,讲究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要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全市一盘棋'的原则,按照城市结构组团化、工业布局园区化、居住生活小区化、市场建设专业化、商业建筑规模化、城市环境生态化的指导方针,精心规划,严格管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确保城乡规划的系统性、完整性、连续性。
  当前我市城市建设工作,要坚持提高、完善城市功能和新区开发相结合的发展方针,走内涵与外延相结合,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重点搞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设施建设,以人为本,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要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用地结构和城市布局,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要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我市的小城镇建设,首先要做好规划,重点发展县城和规模较大的建制镇,发挥重点城镇的规模效应和带动效应,防止遍地开花,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财务、物力,面对现实,因地制宜地为小城镇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各类专业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城市规划应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 ,要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查制度,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 ,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部门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要严格控制设立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 、科技园、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县(市)、区。

  三、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建设项目规模,坚决纠正贪大浮夸、盲目扩大占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良倾向。特别是要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超大广场和别墅等建设项目,不得超规定标准建设办公大楼。计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掌握尺度。凡拖欠公务员、教师、离退休人员工资,不能及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用财政资金建设脱离群众实际的各类楼堂馆所和不求效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我市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办法》。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用地标准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范围内,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近期规划,必须重新修订。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规划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
  (三)对我市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带严格实施建筑'红线'和绿化规划的'绿线'双重控制。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在绿线控制范围内从事任何建设活动。要大力兴建街头小游园和建筑艺术小品,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休闲、娱乐场所。
  (四)要严格按照小区化、规模化、生态化、人本化要求开发建设住宅,形成服务全、环境好、设施齐的现代化居住区,新建居住区应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置农贸市场、蔬菜市场、体育设施、公共绿地、安全设施、社区服务中心、配电室、幼儿园以及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对广告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的审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告法》规定进行,户外广告和商业门店的匾牌字号,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谐调,附着在建筑物立面的广告牌不得影响原建筑造型和立面效果。若确需在建筑物立面上附着大型广告设施的,必须做出方案由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同意。
  (六)严格控制各单位集资建房,确需特事特办的,必须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同意。

  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
  城市规划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职能,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要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县(市)区的各类专业性规划和详细规划成果必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线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在各风景名胜区内应严格限制建设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要求确定各类设施的选址和规模。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确需建设的保护性基础设施,必须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专门的建设方案,组织论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审批。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法》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批准擅自新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并依法拆除。要正确处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破坏性开发建设等问题。

  五、健全机构,加强培训,明确责任
  (一)城市规划局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各区和新乡县在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城市规划局统一管理,开发区和北站区的规划建设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解决管理权限不清,建设混乱等突出问题.,尽快改变我市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效率低、建设布局混乱、基础设施严重短缺、环境恶化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控制区域(东至京珠高速公路、西至西外环西300米、南至新荷铁路、北至共产主义渠)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可设置派出机构,严格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三)城乡规划工作是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县(市)长、区长要对城乡规划的实施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都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对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予以纠正外,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撤职以下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交司法机关查处。对建设单位、个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用地和项目建设的,以及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规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并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四)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纠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进行验收,凡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投入使用或出售、租赁、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五)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和城市规划技术与艺术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凡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的规划及建设项目,均应由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凡上报规划委员会的建筑方案,必须由城市规划技术与艺术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署评审推荐意见。
  (六)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稳定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市政府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把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规划工作水平。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要加强规划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县(市)区长、乡镇长的培训工作,增强城市规划意识、依法行政意识。要大力做好城市规划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六、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
  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机制,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工作。城市规划局要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市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会同市文物局对国家和省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严格监督。要充实监督检查力量,支持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规划局要抓紧会同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的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破坏、铺张浪费和弄虚作假的,要进行公开曝光;联合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检查工作要在2003年( )月底之前完成,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3)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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