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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 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 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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