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第
七
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第
七
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科研机构改革转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待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的若干意见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省级临床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山植物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