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化战略,切实保护古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市区工业经济的持续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加快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资产、产业、产品三大整合为手段,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形成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竞争能力强的产业优势。
(二)坚持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围绕我市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和古城保护的总体要求,从整体上推进城区市属工业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拓展企业发展空间,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增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
(三)坚持布局集聚化。按照全市“六大板块'和“三足鼎立'的发展格局,企业搬迁要依托各级、各类开发区,走规模化、集聚化道路。搬迁企业不能搞简单的生产能力外移,不搞污染源转移。要统一建设公用设施和“三废'治理装置,优化资源配置。
(四)坚持产权改革优先。以工业布局调整为契机,对所有涉及的企业进行规范改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推动企业产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流动和重组,促使优质资产向规模优势企业集中,实现资本的有效聚合。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
(五)通过积极推进扩张性搬迁,激活工业发展的源动力,加快市属工业的振兴和发展。通过3-5年的努力,培育和壮大精细化工、精密机械、机电一体化、汽车及零部件等一批新的增长点,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经济。
(六)用3年时间完成古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在古城区内,只保留旅游工艺品生产、特色食品加工、服装服饰设计及加工、黄金珠宝首饰加工等前店后坊式企业以及电子信息产品设计与软件开发等都市型工业,其它工业企业要在3年内迁出古城区。
(七)用5年时间完成中心城区的工业布局调整。凡在中心城区内的化工、医药等生产型企业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搬迁改造。市区化工企业要按照全市生产力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实行先建后搬,加快沿江化工生产基地的建设,做到引进一批、新上一批、发展一批、淘汰一批,用5年时间,基本建成市区沿江精细化工生产基地。
(八)对产品老化、装备落后、缺乏竞争力、不适宜搬迁改造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加快淘汰步伐,在3年内完成关闭、破产或销号。古城区和中心城区内列入搬迁规划的企业,凡是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的,都要限期关闭。
三、政策措施和要求
(九)土地存量资产公开交易的收益,是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合理规划,加强预控,保证土地资产的升级升值。搬迁企业的土地资产,由政府收回并及时组织公开交易。交易收益建立工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其中,市属化工企业土地资产公开交易的全部净收益,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全额统筹用于市属化工企业的搬迁改造和发展;市属其他工业企业土地资产公开交易净收益的70%,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统筹用于所属企业的搬迁、改造和发展。
(十)2003年-2007年5年间,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与市工业投资公司、创元集团公司有关资金一起,用于对企业扩张性搬迁项目的奖励,并实行早搬早奖、快搬多奖、逐年递减的奖励办法。化工企业奖励5年,其他企业奖励3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具体办法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会同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对化工企业历年上缴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从企业搬迁之年起,分3年返回,专项用于企业“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企业自实施搬迁之年起,以搬迁前一年所交纳的增值税、所得税为基数,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补助,一定5年;搬迁企业在新址投产后,所在地政府也应在财政上给予扶持;搬迁企业税收基数的划交确定,按照税收属地征收原则,由市财税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办法,以调动两个积极性。
(十一)对搬迁改造的市属工业企业,要在土地、建筑物及地面附着物、设备损失等方面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由市工业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支付。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二)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城区市属工业布局调整,在土地供应价格、收费等方面按同类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的建设配套费、水电增容费以及各种相关费用实行按实抵扣,并给予减免。
(十三)搬迁改造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应与企业整体改制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市属化工企业和重点企业的人员分流安置,市经贸和劳动社保等部门可一事一议,妥善解决。
四、组织领导和考核
(十四)市政府建立工业布局调整和“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贸、计划、财政、税务、国土、规划、房管、环保、劳动社保、市政公用、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审定城区重大扩张性搬迁项目,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经贸委合署办公,由市经贸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十五)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尽快制订、完善推进城区生产力布局、产业布局调整的实施方案,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市经贸、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会同企业认真做好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稳定工作,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污染事故。
(十六)市工业投资公司和创元集团公司要明确目标,精心组织,加快实施,与所属企业签定责任状,强化进度考核,强化协调服务,确保所属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归并和淘汰关闭任务如期完成。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