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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1998年6月12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二、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
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北京市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的细则》第
七
条修改前的条文
本市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度缴纳,于一、四、七、十月的前十五日内缴纳。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办法》第
七
条修改前的条文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1、4、7、10月的前15日内缴纳上季度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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