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内电话服务范围
第三章 市内电话的业务种类及其处理规定
第一节 业务种类
第二节 各类业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普通电话
第四节 电话副机及附件
第五节 无绳电话
第六节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第七节 分机、中继线
第八节 专线
第九节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
第十节 公用电话
第十一节 用户终端复用设备
第十二节 租杆挂线及代维设备
第十三节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
第十四节 电话查号
第十五节 移机
第十六节 改名、过户
第十七节 代办工程
第十八节 选号
第四章 市话经营业务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市内电话的业务管理
第一节 装拆移等业务的处理程序
第二节 营业厅现场管理
第三节 窗口受理和营业管理
第四节 市话线对及电话号码管理
第五节 装移机施工管理
第六节 市内电话号簿编印管理
第七节 公用电话业务管理
第八节 用户交换机管理
第九节 市话营业工作制度
第十节 市话营业业务资料
第十一节 计算机管理
第十二节 查号管理
第十三节 公务免费电话管理
第六章 市内电话的收费规定、话费结付、营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月租费
第三节 装费和移费
第四节 市话初装费
第五节 占用市话网编号的收费
第六节 其它费用的收取
第七节 出租、代维费
第八节 公用电话的收费
第九节 市内电话费用的结付
第十节 营收管理
第七章 市话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节 质量指标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查
第八章 市内电话局的责任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市内电话局的责任
第二节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对违章使用市话通信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内电话业务经营管理,改善通信服务,加快市内电话发展,特制定《市内电话业务规程》。
本规程规定市内电话服务范围、业务种类及其规定、业务处理程序、收费规定以及市内电话局和用户双方的责任等,适用于经营市内电话业务的邮电局和代办机构,是各局经营管理市内电话业务和为用户服务的依据。
第二条 市内电话是由市内电话局经营的向全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通信业务。它是邮电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其它通信业务的重要基础。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党和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人民群众传递信息服务。
第三条 市内电话是基本电信业务,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经营。各局必须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市场,搞好预测,制定发展规划,做好机线配套,加强经营管理,加快市话发展,努力满足用户通信需求。
第四条 市内电话局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理顺内部体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要强化营业部门的作用,企业内部机务、业务、线务、工程和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内电话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按照互利互惠、联合建设的方针,积极发展市话通信。
第六条 市话通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遵守通信纪律,努力学习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中要做到热心、周到、诚恳、耐心、礼貌待人、方便用户、维护信誉,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 市内电话服务范围
第七条 市内电话(简称市话),是市内电话局经营的,在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域以内,供用户相互通话和传递信息的电话业务。
本规程所称的用户,是指使用市内电话设备的单位或个人;所称的市内电话局(简称市话局),是指全国各地所有办理市话业务的邮电机构。
第八条 市话局必须根据市、县或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划定营业区域,作为市话的服务范围。
市话营业区域,以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为范围。在一个城市中,原则上只有一个市话营业区域。已与城市市区相连或相距较近的市辖郊区应划入城市市区营业区域以内,不再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但距离城市市区较远、中间非城市区地带在10公里以上的市辖郊区市话局,可以单独划定市话营业区域。
营业区以内的用户为区内用户,营业区以外的用户为区外用户。
第九条 市话营业区域应根据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每一至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时只应扩展,不得内缩。
营业区域内管道线路暂时通达不到的地区,各局应根据市场预测和用户需求,加快建设,尽快覆盖。也可采取多方集资、联合建设的方式,努力满足用户的通信需要。
第十条 市话营业区域的划定和调整,须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
划定或调整市话营业区域,要绘制市话营业区域图,图内要标明城市市区或城镇区界限,并附文字说明。
第三章 市内电话的业务种类及其处理规定
第一节 业务种类
第十一条 市内电话按照用户装用的设备和市话局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下列业务:
一、普通电话(正机);
二、电话副机及附件;
三、无绳电话;
四、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五、分机;
六、中继线;
七、专线;
八、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
九、公用电话;
十、用户终端复用设备;
十一、租杆挂线;
十二、代维设备;
十三、程控电话服务项目;
十四、电话查号;
十五、移机;
十六、改名、过户;
十七、代办工程;
十八、选号。
第二节 各类业务处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市话局办理市话业务,一律由市话营业部门统一受理。
用户要求安装或迁移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等业务应向市话局索取登记卡,按局方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电话受理登记的方式。
用户要求拆机、室外移机、加装用户终端复用设备、改名、过户等,可以书面向市话局提出。
装移电话副机、换机、增改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用户分户名变更等,用户用电话向市话局提出即可办理。如需要用户补办手续的,可向用户寄发相关卡片,请用户按要求填好后寄回或送交市话局,以便备查。
用户需要室内移机可以自行办理,无条件施工的,可电话通知市话局派员办理。
第十三条 用户装移电话,所需材料由市话局提供,并按规定收取费用。话机可由用户自行选购,也可以由市话局提供,话机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自行选购的话机,须符合邮电部的进网规定,并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
第十四条 用户电话设备的装设地点可由用户指定,但潮湿、易受风吹、雨淋、日晒或靠近电源线、火炉、暖气管、易燃物及其它容易发生危险和损害电话设备、影响通信质量的地点,不能装设。
第十五条 用户的电话号码,由市话局核配。如用户要求使用指定的电话号码,若局方具备条件,可按“选号”办理,并按规定收取选号费。
市话局因机械设备或业务技术上需要时,有权变更用户电话号码,但应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跨局移机或选号等需改变原电话号码时,为不影响对外联系,用户要求局方采取措施,在原电话号码上播放录音,提示号码改动情况,市话局可为用户办理“改号通知”业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改号通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 用户装移机需要新设线路的,其新设线路的产权规定如下:
一、市话营业区域以内的新设线路,其产权应归市话局所有,统一由市话局维护管理。个别特殊用户的专用线路,经市话局同意,用户可以保留其产权。
二、对于个别远距离用户和跨市县用户自架的线路,因特殊要求,用户本身具备维护力量,并能按照邮电部规定技术标准维护线路的,经市话局同意,可以允许用户保留营业区以外部分自架、自维线路的产权,并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
市话局因业务需要,在不妨碍用户通信的前提下,可以在用户保留产权的杆路上加挂线条、电缆或做局部改建。
三、如市话局扩大营业区域,原划在营业区域以外由用户保留产权的线路,已在新营业区域以内的,应同时划归市话局所有。
四、营业区内用户新设市话线路,产权归市话局后,市话局应本着联合建设、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初装费上给予用户一定的优惠。
第十七条 用户终端设备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及入网规定;必须是经邮电部批准,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的定型产品。不符合进网规定的电话机及其它终端设备,均不得接入电话网使用。
市话局要加强对用户终端设备的巡视检查,并向用户做好业务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巡视检查人员如发现用户违章使用终端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用户的通信需要和书面要求,市话局可为用户预占号码,即预先保留电话号码和用户线对,并按规定收取初装费、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预占号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用户需要拆除电话设备,须事先书面通知市话局,以便如期派员拆除。市话局可以根据用户的要求即予停止通话。
用户因故暂时不需要使用电话时,可向市话局提出“暂拆”。市话局可根据用户要求办理,电话号码仍予保留。“暂拆”期间照收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用户需要恢复时,应事先通知市话局,复装电话时不收费用。如因故需变动装机位置的,按移机处理。因局方原因造成的“暂拆”,免收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
第三节 普通电话
第二十条 普通电话(正机)是指一个用户单独使用并占有一个独立的电话号码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电话装设位置的不同,普通电话用户种类分为甲、乙两种。
甲种用户是指电话安装在个人住宅的市话用户。乙种用户是指甲种用户规定范围以外的所有用户。电话安装在单位集体宿舍内,供职工和家属共同使用的,应按乙种用户处理;有些用户的住宅兼作办公或业务生产经营的,其安装的电话也应按乙种用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户不得擅自转让电话租用权,不得擅自将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或公用电话,不得在普通电话上擅自装移副机等用户终端设备。
第四节 电话副机及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电话副机及附件是指在正机之外加装的话机和分铃、电子开关、答录机等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用户加装电话副机应向市话局提出,并由局方派员安装。
第二十五条 电话副机主要对住宅户开放,单位电话一般不办理。每部电话正机只能加装一部副机。电话副机仅限同一用户,装设在同一宅内(院内)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电话正机与副机以及电话正机与附件之间的线路长度一般不超过100米。
第二十七条 安装电话副机一般应加装板闸(或电子开关)。正、副机在同一房间的,可以不装。安装板闸的,板闸应装在正机线路上,受正机控制,同时正副机之间应装设通知信号装置。
第二十八条 一付插扑是指一个插头和两个插座。一部普通电话只能装设一付插扑,正、副机上不能同时装用。个别(如交通岗亭、公用电话等)因特殊需要只装设一个插座的,必须加装分铃,以防话机取走后造成话机线路开路,影响测试和维护。
第五节 无绳电话
第二十九条 无绳电话机由主机和无绳副机组成。主机加装在普通电话(正机)线路上,有的具有普通电话机的功能,可以作为普通电话机使用。使用时,无绳副机经无线电连接,可以通过主机在一定范围内接听和拨叫市话网的用户。
第三十条 用户安装使用无绳电话机前,应向市话局办理登记手续,经市话局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用户不得私自在普通电话机上加装无绳电话机。
用户登记安装的无绳电话机,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邮电部批准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的设备。
第三十一条 用户安装使用无绳电话机,必须注意通信保密,涉密较多的单位不得安装使用。用户在使用无绳电话过程中,其通信保密问题自行负责,市话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在普通电话上加装无绳电话机按照加装电话副机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第三十三条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是指一个用户装设的,供内部互相通话,并通过中继线经市话交换机与市内其它用户通话的交换设备。
第三十四条 用户交换机是市话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装设单位是市话局的用户,其建设安装、技术标准、业务技术管理等必须按照邮电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用户集团电话也按照用户交换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接入市话网的用户交换机设备、集团电话设备(包括交换机、电话机、电源、线路设备等),必须是经邮电部鉴定合格的定型产品,并经邮电部批准入网、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标志。未经鉴定的非定型产品或不符合邮电部进网规定的设备均不得接入市话网使用。
第三十六条 用户需要安装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应在购置设备前向市话局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所安装交换设备的容量、制式、联接方式、电源、附属设备、所需中继线对以及今后使用管理等情况,经市话局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
用户交换机安装竣工,经市话局验收合格后方能进网使用。
第三十七条 用户交换机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能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未经市话局批准同意,用户交换机单位自行给外单位装设分机的,市话局有权责成用户交换机单位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市话局可采取有关措施,直至停通中继线。
第三十八条 一个用户交换机单位原则上只能装设一处电话交换机。对于个别大型工矿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装设几处电话交换机的,必须经市话局批准同意,在技术上必须符合规定。在市话营业区域内,每一处电话交换机应通过中继线与市内电话局直接连通,分别作为市内电话局的一个用户。
第三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占用市话网编号,要根据其容量核配,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即:占用汇接局号,由电信总局批准;占用分局号,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批准,报电信总局备案;占用千号群、百号组,由当地市话局批准,报管理局备案。
第七节 分机、中继线
第四十条 连接在用户交换设备上的话机称为分机。
第四十一条 分机的配备数量及安装,一般由用户交换机单位确定和安装,但须符合市话局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连接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含具有交换功能的电话连接器)、无线寻呼台、移动电话交换机等与市话交换机的电话线路称为中继线。
第四十三条 中继线的配备数量应以确保规定的市话中继呼损标准为原则,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中继线对数不得少于市话局核定的最低数量,否则不得接入市话网。
第八节 专线
第四十四条 用户租用市话线路用于传递话音或非话信息的,称为专线。
第四十五条 用户需要租用专线,应书面向市话局提出,说明用途和使用要求,并填写登记卡。如果用于传递非话信息的,须将有关技术资料送交市话局核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话局对用户登记的各类专线,应尽力予以满足。对用户租用进入电信公用网的专线,应予优先安排。对用户租用市内专线组建较大范围的市内专用信息网的,应予密切配合,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
第九节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
第四十七条 临时电话及临时专线是指因用户临时需要而装设的电话或专线。租用时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电话不能办理过户和迁移。
第十节 公用电话
第四十九条 经市话局批准同意,装设在城市街道及其它公共场所供公众使用并按规定收取通信费用的电话为公用电话。
第五十条 公用电话按使用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专供发话人打出使用,不接来话。包括普通电话机和投币式、卡式电话机等,其中投币式、卡式电话机一般无人看管;
二、主要供发话人打出使用,并接受回话。一般有人看管;
三、传呼公用电话。既供发话人打出,又接受来话,还负责传呼受话人。
公用电话业务的开办方式有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办和邮电机构自办两种。
第五十一条 公用电话可根据当地需要和条件,办理下列业务的全部或一部分:
一、市内或本地网通话:供发话人与任何市内或本地网电话用户通话;
二、来话传呼:在核定范围内传呼受话人、简单来话代传或接受寻呼等回话;
三、兼办国内、国际长途电话、传真等。
第五十二条 公用电话的服务时间规定如下:
一、设置在邮电局、所、商店、宾馆等处的公用电话,服务时间与所设置单位的营业或开放时间相同;
二、设置在公共场所、街道和居委会等由单位或个人代办的公用电话,根据当地公众需要和生活习惯适当规定,每天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二小时;
三、设置在公共场所、道路上的无人看管的投币、卡式公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昼夜服务;
四、经市话局指定的夜间应急公用电话从二十一时至次日八时提供服务。
第十一节 用户终端复用设备
第五十三条 用户终端复用设备是指在用户普通电话(正机)线路上加装的三类传真机、数据终端等设备。
第五十四条 用户要求在普通电话的话机线路上加装数据终端机、三类传真机等须事先向市话局书面登记,说明所需加装设备的程式、用途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经市话局同意后方可办理。用户不得私自在电话设备上加装任何复用设备。
第五十五条 加装在普通电话机上的数据终端机,其传输速率必须在200毕特及其以上,传输速率低于200毕特的数据终端机不能加装在普通电话机上使用,市话局可向用户提供专线解决。
第五十六条 用户加装的各类用户终端复用设备,由用户自备,也可由市话局提供,费用由用户负担,产权归用户。用户终端复用设备一般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要求市话局代为维护的,经局方同意,可以办理。
第十二节 租杆挂线及代维设备
第五十七条 用户租用市话杆路附挂线条或电缆称为租杆挂线;产权属于用户的机线设备,由市话局代为维护的称为代维设备。
第五十八条 用户需要租用市话局的杆路架设线路,应到市话局办理登记,说明租用地段、数量、用途等,经市话局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九条 用户租用杆路架设线路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原则上应委托市话局代办,所需费用由用户负担。
用户自办工程或委托市话局代维的设备,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技术要求。自办工程竣工后,须经市话局检验,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即返工。
第六十条 用户租用杆路架设的线路一般应委托市话局代维。
由市话局代维的设备,如需要由局方代为大修理时,应由用户自备主要材料并负担全部工料费用。市话局改建、调整设备需要用户配合时,用户应根据市话局的要求同时进行,并负担有关工料费用。
第六十一条 由于用户租杆挂线需要在原有杆路上作必要的设备加固或调整工作,所需工料费用均由用户负担。
第六十二条 未经市话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市话局的杆路上附挂线条,一经发现,市话局有权拆除或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定追收费用。
第六十三条 有线广播及电力线路不得在市话杆路上附挂,一经发现,市话局有权拆除已挂线路或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拆除,并按规定追收费用。
第六十四条 市话局不再办理租用管道业务。对原已租用管道的用户暂时保留。
第十三节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
第六十五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是程控交换机上所具有的先进服务性能并以此为用户提供多种服务的业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有:
1.缩位拨号;
2.热线服务;
3.呼叫等待;
4.三方通话;
5.转移呼叫;
6.闹钟服务;
7.遇忙回叫;
8.呼出限制;
9.遇忙记存呼叫;
10.免打扰服务;
11.缺席用户服务;
12.追查恶意呼叫;
13.会议电话。
各地程控电话局开放的服务项目种类,由当地市话局向用户公布。
第六十六条 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由用户根据需要自行选用,并在登记卡中注明。市话局应协助用户合理选用,指导用户正确使用。
第十四节 电话查号
第六十七条 电话查号是市话局为用户查询电话号码,方便使用电话通信的一项业务,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特服号码“114”。
用户查号由查号话务员应答,报号方式可用人工,也可使用人工操作语音自动合成报出。
第十五节 移机
第六十八条 迁移已装电话设备,而改变其装设位置或地址的,称为移机。移机分为室内移机和室外移机两种。
第六十九条 用户移机需到市话局办理登记,说明移至的地址,市话局将根据用户要求,按相关规定办理。室内移机可由用户自行办理。
第七十条 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的中继线以及专线改装为普通电话,按移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用户不得私自移动电话设备(室内移机除外),未经市话局同意而私自移机的,按违章处理。
第十六节 改名、过户
第七十二条 用户改变名称(包括大户名和分户名改变),不改变电话租用权的称为改名。
将电话租用权转让给另一个用户的称为过户。
第七十三条 用户需要改名,应向市话局办理改名手续。市话局如发现用户户名改变,用户未及时办理改名手续的,属于大户名变动由营业单位发函催办;属于分户名变动(即用户内部装用电话的单位名称变动),经核实后,市话局可主动为用户办理改名手续,同时向用户发出已改名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用户需要过户,应由新旧用户持双方会同的书面要求向市话局办理登记,经市话局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涉及电话租用权的,对市话局概不发生效力。
第七十六条 一个单位两个名称(即两块牌子)对外的用户,如要求在电话号簿上刊登两个名称,并要求提供查号服务的,可以按用户列名处理,用户要求注销列名时也应及时办理。
第七十七条 用户的地址名称改变(如街道名称改变等),未改变电话装设位置的,可比照改名办法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涉及电话的改名、过户事项,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的,邮电部门应予协助执行。具体执行时,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相关的法律文书副本,经邮电部门审核无误,并由相关用户缴纳应付所需费用后,邮电部门予以办理改名、过户手续。
第十七节 代办工程
第七十九条 因用户需要而委托由市话局代为用户设计、施工的机、线通信工程,包括产权属于用户需市话局协助施工,或产权属于市话局,因用户原因需迁移的统称为代办工程。
第八十条 用户委托市话局代为设计、施工的机、线通信工程,向市话局提出书面登记,市话局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安排设计、施工。
第十八节 选号
第八十一条 用户要求使用指定的电话号码,称为选号。
第八十二条 用户选号时,若局方具备条件,可予办理,并按规定收取选号费。
第四章 市话经营业务的组织机构
第八十三条 为了适应市话大发展的需要,搞好对外服务,加强业务管理,市话经营业务组织机构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对全市话网的营业、计费、用户线对和电话号码、装移机施工、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实行集中管理。
第八十四条 京、津、沪及各省会局根据市话管理体制实行工程建设、维护运行、经营业务三条线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具有双重职能,既是经营业务管理部门,又是经营业务生产单位的经营业务部,开展市话经营业务活动,并在其规定范围内实行对人、财、物的调度和管理。省内地(市)和县(市)局可设置市话营业科(室或班组)或专职人员负责市话经营业务工作。
第八十五条 经营业务部是市话局对外服务的综合单位,也是用户对电话需求的反馈中心。它以规章制度为依据,经营各项市话业务,对用户负责,为用户服务。在市话局内,它是业务经营活动的牵头单位,通过业务活动,在市话局内部各单位(工种)之间,与用户之间起着沟通内外关系的重要作用。它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效益。
经营业务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市话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做好用户服务工作。
2.开展市场调查和业务预测,根据市场需求,研究营销策略,搞好内部协调,不断开拓和发展电话业务和新业务。
3.掌握全市话网的机线设备使用情况和需求动态,搞好电话号线的指配和管理。
4.合理组织生产,理顺内部流程,做好装移机工作,加快装移机速度。
5.严格执行资费政策和收费标准,搞好帐务计费和收入管理。
6.负责用户交换机和公用电话管理,做好用户交换机的业务技术辅导和公用电话的发展工作。
7.策划和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
8.根据城市市区或城镇区行政区划变动,及时组织营业区域的核查调整工作。
9.负责市话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抓好局风建设。
第八十六条 经营业务部应设置如下机构:
1.客户营业部门:是市话营业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负责业务受理、用户查询等各项营业服务工作;负责用户资料、档案的管理和增、删、改工作;负责对用户装移电话登记后处理情况的跟踪控制;根据需要及时增设营业服务网点,形成集中管理、网状服务的格局。
2.大用户服务部门:负责建立大用户业务档案,对大用户实行从提供咨询到开通使用的全方位服务。
3.配线、配号部门:负责全市话网的线、号资料管理和装移电话的配线、配号工作。
4.营业会计部门:负责用户计费、收费和收入管理工作。
5.用户交换机、公用电话管理部门:负责用户交换机、公用电话的管理与业务技术辅导、业务检查工作。
6.经营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项业务管理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组织开展市场调查和业务预测,研究营销策略、开拓和发展新业务;策划、开展业务宣传,负责用户投诉和质量监督检查。
7.办公室:负责经营业务部的秘书、文印、人事、后勤等事务。
8.装机公司(队):负责装、拆移机施工。为方便施工,可根据需要设立多处施工点,但必须隶属于装机公司。
第五章 市内电话的业务管理
第一节 装拆移等业务的处理程序
第八十七条 市话业务处理程序,是搞好对外服务,使市话业务工作能有序、严密、高效地进行的重要保证。
各相关单位(工种)办理装拆移等业务的基本要求是:
1.办理装移机业务,应根据用户性质,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公用电话后普通电话,先迁移后装机和同类用户按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重点用户是指党政军、气象、防汛等用户,具体范围由各局自定。为重点用户装移电话,营业下发的工作单应有明显标志,其中对重点急办户装机,应按照领导指定的时限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
2.装拆移机全过程,所有相关单位和工种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服务纪律,即:不准向用户索取各种实物和钱款;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用户请客送礼;不准无工单施工私装私移;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用户、中断通信;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市话营业部门开发的工作单,是业务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市话局下达通信任务的指令性文件,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
市话装拆移机工作中,必须严密各工序、各环节间的工作单交接手续,做到交接清楚,并按分段时限对工作单运转进行管理,以加快装拆移机的速度。
4.各相关单位(工种)必须理顺业务处理程序,内部各工序应明确责任,紧密衔接、互相配合,做到工作有序,忙而不乱。
5.为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必须严格营业后台、配线、配号工作场地出入制度,除勘察需要外,配线、配号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接触用户。
6.所有营业人员、装移机施工人员以及其它直接接触用户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律佩带标志牌,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第八十八条 市话装拆移等业务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装机:营业受理用户登记后,应将用户的有关情况传送给配线工种,核配线对或勘察线路。有空余线对的交由配号人员核配电话号码,然后由营业通知用户交付初装费和工料费后,开发工作单一式五联(见图例一)。如暂不具备装机条件的作待装用户登记。
| --- ---
|二联 |测| |机|
|--→| |←→| |
| |量| |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 |建|
有 | 一联 |施| |作| | |
| | | |单| |帐|
--- --- --- ---线--- --- |-------→|工|-→|返|--→| |
| | | | | | | | | | | | | | | |回| |立|
|用| |营| |配| |答|号|用| |开| | |通| |营| | |
| | | | | | | | | | | | | | | |业| |卡|
|户| |业| |线| |复| |户| |工| | |话| --- ---
| |→| |→| |→| |→| |→| |→| ---
|登| |受| |配| |用| |缴| |作| |
| | | | | | | | | | | | |
|记| |理| |号| |户| |费| |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无 | |
| |
号 | | ---
| | 三 联 |查|
线 | |------------------→| |
| | |修|
| | ---
| | ---
| | 四 联 |查|
| |------------------→| |
| | |号|
↓ | ---
--- | ---
|列| | 五 联 |号|
|待| |------------------→| |
|装| | |簿|
--- | ---
图例一
说明:
一.机电制局装机,工作单第二联不送机房。
2.工作单第三、四、五联应在竣工后分送查修、查号、号簿。
3.装专线和副机、附件,工作单第三、四、五联可不开发。
4.开发占用局间中继线的装机工作单(包括电话和专线),应加开二联分送相关分局测量室。
5.程控模块局的装机工作单,需要另加开第二联送模块局。
二、移机:营业受理用户宅外移机登记后,应用书面将用户有关情况通知配线工种核配线对或勘察线路,若新址有空余线对,交由营业通知用户交付工料费后,开发工作单一式三联(见图例二)。如暂不具备移机条件的,作待移用户登记。
-----------
| 营 业 受 理 |
-----------
|
|
↓
---------------------
| 将 用 户 数 据 传 送 配 线 |
---------------------
|
|
↓
--------- ----------- 无 线 -------
| 列 待 移 |←--| 答 复 用 户 |←-----| 配 线 |
--------- ----------- -------
|
|
↓ 有 线
-------------
|通 知 用 户 交 款|
-------------
|
|
↓
------------- 二
------------| 开 发 工 作 单 |----------
| ------------- | 联
| | |
| | |
| 一 联 ↓ ↓
| ----------- -------
| | 移 机 施 工 |←----→| 测 量 |
三| ----------- -------
| |
联| |
| ↓
| -------------
| | 工作单返回营业 |
| -------------
| |
| |
↓ ↓
------- -----------
| 查 修 | | 正 式 占 线 |
------- -----------
|
|
↓
--------------
| 修改用户资料 |
--------------
图例二
说明:
一.工作单第三联应在竣工后送查修。
2.跨局移机需换号的,按一拆(拆机)一装(装机)办理。
三、拆机:营业受理用户拆机登记后,开发工作单一式五联(见图例三)
| ---
| ------ ------ ------ | | ---
| 第一联 | | | | | | |修| | |
|-------→| 施工 |--→| 销号 |--→| 销线 |--→| |--→|修|
| | | | | | | |改| | |
| ------ ------ ------ | | |改|
| |用| | |
| | | |分|
| ------ ------ |户| | |
| 第二联 | | | | | | |户|
|-------→| 测量 |--→| 机房 | |资| | |
--- | | | | | | | |帐|
| | | ------ ------ |料| | |
--- |开| | | | ---
| | | | | ---
|营| |发| | ------
| | | | | 第三联 | |
|业|-→|工|-→|----------------------------------→| 查修 |
| | | | | | |
|受| |作| | ------
| | | | |
|理| |单| |
| | | | | ------
--- --- | 第四联 | |
|----------------------------------→| 查号 |
| | |
| ------
|
|
| ------
| 第五联 | |
|----------------------------------→| 号簿 |
| | |
| ------
|
(图例三)
四、改名、过户:营业受理用户要求改名、过户登记后,开发工作单一式五联(见
图例四),如改名、过户同时需要移机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
| ---------- ---------
| 第一联 | | | |
|-------→| 修改用户资料 |--→| 修改分户帐 |
| | | | |
| ---------- ---------
|
|
| ------
--- | 第二联 | |
| | |-------→| 测量 |
|收| --- | | |
| | | | | ------
--- |取| |开| |
| | | | | | |
|营| |改| |发| | ------
| | | | | | | 第三联 | |
|业|-→|名|-→|工|-→|-------→| 查修 |
| | | | | | | | |
|受| |过| |作| | ------
| | | | | | |
|理| |户| |单| |
| | | | | | | ------
--- |费| --- | 第四联 | |
| | |-------→| 查号 |
--- | | |
| ------
|
|
| ------
| 第五联 | |
|-------→| 号簿 |
| | |
| ------
|
(图例四)
五、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的增、删、改:
(一)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的增、删、改:营业受理用户登记后,开发工作单一式二
联(见图例五)
| -------- -----
| 第一联 | 修改用户 | |修改分|
|-----→| |--→| |
| | 资 料 | |户 帐|
--- | -------- -----
--- | | |
| | |开| |
|营| | | |
| | |发| |
|业| | | |
| |→|工|--→|
|受| | | |
| | |作| |
|理| | | |
| | |单| | 第二联
--- | | | ---- ----
--- |-----→|机房|------→|测量|
| ---- ----
|
|
(图例五)
二)加装或取消国际、国内长途直拨有权功能,按图例五的程序处理。
第二节 营业厅现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市话营业厅现场是市话局对外服务的重要窗口,必须做到:
1.场地布局合理,办公用品摆放整齐,经常保持整洁,为用户提供一个宽敞、明亮、舒适、整洁的环境。省会局及其以上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的营业大厅要适当提高装修标准,配备空调设施。
2.提倡面对面、桌对桌的开放式服务。厅内设有指导用户办理业务的咨询台;有供用户书写的桌椅和文具用品;有方便用户联系的公用电话。
3.营业厅内必须公布业务种类、收费标准、业务流程、时限、服务公约、放号路段、监督电话号码等,并设意见簿,接受用户监督。
第九十条 营业厅都要设立宣传橱窗,免费向用户发送各类业务宣传资料。大中城市应配备放像设备,向用户宣传业务和使用方法,并设立新业务演示厅。
第九十一条 营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标志服,佩带标志牌,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态度和蔼,用语规范,遇事多作宣传解释,有错作自我批评,有理也不同用户争吵。
第九十二条 营业厅要设立业务查询窗口,负责答复用户关于装移电话和资费等问题的询问。业务查询窗口要配备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好,并有一定业务处理能力的人员,担任业务处理工作。要赋予处理人员一定权限,处理人员可以了解业务处理进度,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九十三条 在大中城市必须建立值班长制度,值班长由营业部门负责人、业务指导员、班、组长轮值。地、县局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值班长的主要工作是:
1.监督检查营业人员的操作和服务情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对待用户态度粗鲁、与用户争吵等现象。
2.接受用户申告和申诉,并做好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3.按日处理意见簿上用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掌握业务繁忙情况,及时作好人员调度。
第三节 窗口受理和营业管理
第九十四条 办理市话业务,一律由市话营业部门负责受理,做到敞开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登记。
营业受理用户填写的登记卡后,应逐项检查,重点是:用户名称必须用全称,单位电话一般应填写大户名和分户名;装移机地址要详细、准确;单位登记要加盖公章,个人登记要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第九十五条 营业受理用户装移登记卡后,应给用户回执,回执上应有编号,以便用户查询用。能否装移,营业必须于规定时间内给用户明确答复。
凡已收取了全额初装费的,营业窗口应当场答复用户装机时间,并在装机登记卡及回执上注明具体日期(不得笼统答复半年内或一年内装机);不能做到当场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答复用户,并有记录。
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话营业部门提供新建、扩建、增容机线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计划项目、工程内容、具体地区范围、开工与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变动信息等,以便营业部门掌握情况向用户答复。
第九十六条 营业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发、应用计算机管理,对用户装机登记实行封闭式跟踪管理,切实掌握每个用户装机全过程的每一环节的进展情况,能随时准确答复用户查询。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也要及时掌握每个用户装机的进展情况。
第九十七条 营业部门必须加强工作单的管理,要求做到:
1.工作单应按规定格式顺序编号开发,各项内容齐全。
2.严密工作单交接手续,清点无误后由交接双方签注经手人姓名及交接日期。
3.营业工单管理员对派出的工作单要掌握进度,按规定进行分段时限管理,按月进行统计、考核。
4.营业工单管理员对返回的工作单负责流水稽核,返回的工作单(包括竣工工作单和作废工作单)要及时核销,对超过二个月仍未返回的工作单要负责查明下落与原因,对超过四个月仍未返回的工作单要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负责找回;营业作废工作单应按原流水归档,并注明作废理由。
5.工作单应按原编流水装订,由装订人员在封面上注明起讫流水号和空缺工作单流水号、签注经手人姓名及装订日期。空缺工作单返回后应将封面上的相关空缺工作单流水号勾销,并顺序插订在原装订本内。
若采用混合装订的,应做到原编流水稽核,确保原编流水的工作单全部收齐。
6.空缺的工作单必须在半年内收齐归档,不得空缺和丢失。
第九十八条 做好待装(移)用户资料管理,列待装(移)要有依据,不得随意将用户装移机登记列待装(移)户管理。营业应建立按局区、街道或配线区登记的待装(移)资料,一俟机线条件具备时,应及时通知用户来局办理有关手续。
营业部门应及时把用户需求、机线设备使用情况以及解决的建议、措施,按程序提供给规划、工程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安排机线增容工程,做到“以需定产”,满足用户需求。
第九十九条 要重视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工作,主动地和政府规划建设部门进行联系,及时了解城市建设的新动向和发展计划,索取有关图纸资料。同时要直接到现场调查,研究市场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培育市场、开拓市场、启动市场的经营策略,把机线增容工作做在前面,提前做好下一年度市话放号计划的安排,防止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脱销”现象。
第一百条 营业部门与电话维护查修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用户终端设备的核查活动,做到营业的帐、维护部门的卡,与用户终端设备的物相符,发现不符,查清情况,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节 市话线对及电话号码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配线、配号是市话装机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配线、配号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配线配号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市话线对及电话号码的管理。
要加速实行室内配线的进度,尽早实现室内配线。已经实行室内配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计算机配线。
第一百零二条 全市话网的所有线对,包括主干线对、交接线对以及局间中继线对的调配管理权均应集中营业配线管理部门。
所有线路工程,凡涉及变动线序、占用线对、割接改线的线序变动方案均应事先交由配线管理部门,由配线部门下达线对变动调单,交测量、工程施工部门执行。
应急调动或维护查修障碍需要变动线对时,应事先征得配线部门同意,事后将变动情况按规定通过改线日报及时通知配线管理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 配线管理必须建立完善、准确的配线资料,包括全市话网的顺号表、线序表和电缆、杆路、市街图或三图合一的配线图以及城市方块配线总图,实行交接配线的要建立交接线序表。
第一百零四条 营业、设计、工程、维护、测量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准确及时地向配线管理部门提供线路增容、占用线对、变动线序、配线区调整、割接改线等图纸资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配线资料的完整准确。
营业部门必须按要求定期提供待装移缺线资料。
设计部门必须在交出线路工程设计时,向配线提供线路工程(含小工程)及有关线序增减变更的设计资料。
工程部门必须在线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向配线提供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测量部门必须按日提供在通信维护和测量工作中变动线对使用情况的资料(简称改线日报)。
配线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配线资料的增、删、改工作。各局应制定规定,明确增、删、改的具体时限。
第一百零五条 实行交接配线的局,必须制定交接箱的管理办法和交接制配线管理的规定,交接箱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测量和营业配线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准确掌握每个交接箱的线对使用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配线员应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装移机登记核配线对列号,直至分线盒(箱)的线号,实行交接配线的要核配到交接箱号、线号。
配线员要以用户装移地址为中心,查看200米范围以内分线设备的资料,若有空线对(不得跨越交通要道和交接区),则按有线处理。若没有空线对或虽有空线对,但属跨越交通要道或交接区的,则按无线处理。配线员要提高配线准确程度,对违反规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均不予配线。
配线员要把配线结果及时通知营业窗口,实行当场答复的应立即将配线结果通知营业窗口。
对确实无线的用户装移登记,应列入待配线用户管理,在新增线路投产或有空余线对时按照规定顺序及时予以核配线对。
第一百零七条 用户装移机登记凡需要进行实地勘查的,接营业部门通知后,配线勘查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完成。对用户的通信急需,要积极进行线对调度及时解决。
第一百零八条 配线管理部门对所积累的用户需求信息和缺线资料应经常进行汇总分析,主动提出扩充和调整市话线路的建议,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网路发展的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为挖掘市话线路的潜力,对于尚未利用的市话线对,用户配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由工程或维护部门进行调整或检修,使市话线对得到充分利用。
第一百一十条 全市话网的电话号码由营业配号部门统一管理。营业配号部门必须建立全市话网的配号资料——顺序号码表,包括占用的号码与未占用的号码。
第一百一十一条 营业配号部门应根据交换维护部门的话务要求、配号类别,结合用户性质、业务种类合理地核配电话号码。
第一百一十二条 确定无号可放的局区应有明确标准,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被定为无号可放的局区原则上不再放号,但必须保证重点用户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用户电话号码不宜经常改动,要保持相对稳定,以方便用户使用。市话网升位和新局投产后因调整局界、更改局号而引起部分用户号码更改,应做到有规律地改动,一般只改动局号,不改动用户号码。
市话网升位改号的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话号码停止使用后,原号码半年内不得配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话网升位,用户交换机(或专用局)占用市话网编号的等级和容量不得随之扩大。如用户要求扩大,须按规定权限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号管理部门应做好电话号码预留工作,便于开放选号业务。预留的号码一般应具有规律性,便于记忆或符合群众使用习惯,并划分为几种类型,由营业窗口提供用户选用。
第五节 装移机施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移机施工是市话服务工作的第一线,直接接触用户,又相对独立在外作业。各局必须加强领导,严格要求,严明纪律,切实加强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装移机施工要严格实行派工派单制度,设立派工单管理员,坚持一天一派,及时回收办法。工作单管理员派单应进行登记,并与接单人进行交接签收。工作单应由派单员指派给装机员,不允许装机员自己挑选。
大中城市可实行二次派单,即从装机公司(科)派到装机队,为一次派单;从装机队再派给装机员,为二次派单,一般市、县局可实行一次直接派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装移机施工全过程,装移机施工部门、测量室、机房必须密切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一、对测量的要求:
1.接到工作单后,按工作单内容详细做好登记,配合施工,进行跳线工作,程控局测量室应通知机房控制室输入指令。对没有工作单的装拆移机施工或与工作单的规定内容不相符的施工,应拒绝跳线和测试。
2.测量员应按照工作单上所核配的线对进行跳线,若经测试是坏线,应通知营业配线员改变原配线对,经征得配线员同意并在工作单上作变动记录,通过改线日报通知配线部门。
3.接到施工人员完工通知,应及时进行测试,在确认电话已经竣工通话后(预装机除外),即把竣工流水号提供给施工人员,并做好记录。
4.对用户登记的程控电话服务项目应负责试通,在已装的程控电话上增、删、改服务项目和加装长途直拨功能,接机房控制室输入指令完工通知后,应及时呼叫用户,并辅导用户正确使用。
5.在日常测试中,发现用户设备及户名,地址与测量记录卡不符时,应及时与营业部门核对,需要变动的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对程控机房控制室的要求:
1.控制室对工作单的指令输入和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
2.接到工作单后,要及时登记,按工作单上注明的各项内容输入指令,不得擅自更改内容和无工作单任意输入指令。输入指令完毕后,应进行验证复核,同时通知测量室。
第一百二十条 装移机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单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和无工作单施工,如遇情况需要变动的,必须事先征得营业相关单位同意,并做好记录,及时通知营业相关单位。如需要变动装机用户户名(不含分户名)、地址,必须将工作单返回营业,由营业处理后方可施工。
擅自改变工作单内容和无工作单施工,是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第一百二十一条 装移机施工应提前通知用户,与用户约定施工具体时间。一经确定,施工人员必须按时前往,不得擅自改变。因故改变的,也应事先通知用户。
施工时,应爱护用户物品与环境,损坏用户物品要赔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装移机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市话线路维护规程的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装移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最长不得超过二日)用书面通知维护部门验收,维护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于七日内对装移机施工质量进行验收检查。经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应由装移机施工部门于二日内返工,并通知维护部门复检。维护部门接到施工部门书面通知后,超过七日没有验收检查的视为验收通过,发生的质量问题由维护部门负责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装机施工人员施工完工时应与测量室试验呼叫,向测量室索取竣工流水号,并将竣工流水号记录在竣工工作单上。没有竣工流水号,不得作为竣工。施工竣工时应请用户签字和填写竣工日期,确保当时通话,用户能够使用(局方批准预装机除外),并请用户注明电话是否当时通话,签注装机员姓名,如实填写用料。对因故退回的未能装移的疑难工作单,要组织有经验的人员研究解决办法,设法二次重派施工。确实无法施工的,要注明原因及时退回营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要严格装移机施工的时限管理,工作单在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手中不得超过规定的分段时限,因故未能装移的要收回重派。竣工工作单应于规定时限内返回营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装移机施工配备或增配必要的机动车辆,改进施工工具,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节 市内电话号簿编印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话号簿是广大用户查找电话号码、使用电话通信的工具。及时、准确编印电话号簿是搞好对外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话号簿的版本种类分为:全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市(县)三种。已经建成本地电话网的,可以编印本地电话网号簿。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话号簿的编印周期,省会及省会以上城市,一年左右出版一次,最长不超过二年;地县城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全国性和全省(市、区)电话号簿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出版。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电话号簿编印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范围:
1.中国电话号簿公司负责全国性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受电信总局委托,负责对全国在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负责对外有关业务联系,归口办理全国各地电话号簿对国外销售业务,中国电话号簿公司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电信总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号簿公司或编印电话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负责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话号簿业务技术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话号簿公司或号簿编印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业务经营管理部门。
3.本市(县)电话号簿的编印和经营管理工作由市话营业部门或编印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电话网号簿的编印与经营管理工作由地区中心局市话营业部门或编印号簿的专门机构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电话号码是国家的信息资源,编印电话号簿是市话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电话号簿必须作为主业管理,由邮电通信企业统一编印、出版和经营。各局不得委托当地劳动服务公司或其它单位编印、出版,也不得向非邮电单位提供号码资源。国内电话号簿不得与境外商业机构合作编辑、出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电话用户号码资料统一由市话营业部门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号簿编印单位。号簿编印单位在编印号簿过程中,发现号码资料与用户不符时,不得擅自更改,应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由营业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再行刊登。号簿编印单位有责任向上一级号簿编印单位提供号簿编印资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司、局、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电话和军事机关、部队、重要仓库以及保密厂矿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不刊登电话号簿。党政首长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如本人要求也可刊登。用户交换机自动连选的入中继,只刊登代表号码,没有连选功能的入中继全部刊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社会各界查找电话号码、使用电话通信的需要,必须增加用户单位电话号码的刊登数量。单位电话除本规程规定范围之外,均应刊登电话号簿。住宅电话是否刊登电话号簿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但要加强宣传,鼓励用户刊登电话号簿,努力提高电话号码刊登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无论用户是否刊登电话号码,均不得收取费用。
如果用户有特殊要求(例如字体放大、套红等)以及刊登特殊服务项目等,按广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话号簿可以招登各种广告,但内容和刊登手续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规的规定。电话号簿封面不刊登商业广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合理确定电话号簿售价。要通过发展各类广告,以广告收入适当冲减成本费用,降低售价,并逐步创造条件,免费向用户提供电话号簿。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为便利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电话号簿,可单独编印民族文字电话号簿,也可编印当地民族文字和汉字合刊的电话号簿。
第七节 公用电话业务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用电话是方便公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各局应积极依靠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发展公用电话,并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改善服务,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用电话应设置在方便公众使用的场所和地点。每个邮电营业场所都应设置公用电话。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饭店等处的装设数量由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大中城市繁华街道,每隔100米应设置不少于一部公用电话。地市和地市以上城市应创造条件,做到每一个居民区范围内至少设立一个传呼公用电话。每个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夜间应急公用电话。
第一百四十条 公用电话服务点必须悬挂统一的公用电话标志牌,张贴用户须知和盖有市话局公章的收费标准,备有电话号簿和收据等业务用品。兼办长途电话的应有醒目的标志。
第一百四十一条 委托代办公用电话,均由代办户提出书面申请,经局方审核同意并双方签订协议后,由局方发给“公用电话代办证”才能办理。公用电话站(点)不办理营业登记。
在方便公众使用地点的普通电话,经市话局批准,可以转为公用电话。未经局方批准,擅自将普通电话开办公用电话业务的,市话局应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办。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安装代办公用电话,应收取全额或一定比例的初装费或押金。如停办公用电话,可转为普通电话,但必须向市话局交付初装费差额。少数公用电话发展困难的地区,局方根据网点布设需要,主动委托代办或安装在居委会办理来传呼业务的公用电话,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免收初装费或押金。
公用电话的话机、计费器等设备由市话局统一提供,所需费用由代办户承担。
代办公用电话,不收取装机手续费、工料费和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用电话代办户应努力做好通信服务工作,做到四定:定代办人员、定服务时间、定服务项目,传呼公用电话还要定传呼范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市话局必须根据公用电话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公用电话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公用电话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邮电部关于公用电话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公用电话的组织管理工作。
2.根据城市发展和公众对公用电话的需求,设置、调整公用电话网点,调整公用电话传呼范围,增设各类电话卡销售点。
3.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访问,了解检查公用电话代办户执行规章制度、收费和服务情况,做好业务辅导,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违章服务。
4.组织好公用电话收入管理,确保应收费用全额回收。
5.加强同有关单位的联系,总结交流公用电话的管理和服务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各局应建立公用电话专门维修机构或指定专人,加强公用电话的日常维护管理,制定维护责任制度和维修、检查周期。维修、检查工作实行分片包干方式,并加强考核,确保公用电话的正常运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提高公用电话服务质量,各局可按一定比例从公用电话业务收入总额中提取公用电话管理费,用于组织开展公用电话竞赛、评比、奖励和印制公用电话业务宣传用品等。
第八节 用户交换机管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用户交换机是市话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长途电话通信的始端和终端。各局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设置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或指定管理人员,根据邮电部的有关规定,依靠地方政府和用户交换机单位的支持,做好用户交换机的管理工作。
各局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必须隶属经营业务部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各局应根据用户交换机的容量和实际需要,按照邮电部规定的定员标准,配齐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负责用户交换机业务技术管理工作。用户交换机设备数量少,达不到配专职管理人员的,也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邮电部关于用户交换机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用户交换机的组织管理工作;
2.掌握用户交换机的设备和人员情况,抓好用户交换机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维护工作,提高通信质量;
3.组织技术业务协作活动,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与检查,提高用户交换机的管理水平;
4.负责用户交换机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用户交换机生产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5.经常向用户交换机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协助解决管理工作和技术业务上存在的问题;
6.帮助新装用户合理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第一百五十条 用户交换机管理机构要制定用户交换机的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用户交换机管理资料,并根据变化及时增、删、改,确保资料准确;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用户交换机统计报表,由用户交换机单位定期上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各局要做好用户交换机的业务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机线设备的维护质量和通信质量,确保全程全网通信畅通。
对用户交换机的业务技术管理,应按照市内电话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具体达到下列要求:
1.用户交换机机线设备的质量和各项通信质量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新安装的用户交换机设备(包括交换机、电源、线路设备等)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等必须符合要求;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的配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原有的用户交换机中继线配备不足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新安装的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必须按规定标准配足。
2.用户交换机单位的机线、话务人员必须按邮电部规定标准配备。生产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应达到“应知应会”的要求,应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并持有局方考核核发的合格证。用户交换机生产人员要做到相对稳定。
3.用户交换机单位必须根据市话局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原始记录,并定期进行核对检查,保证资料准确齐全。用户交换机的技术维护工作必须按市话局的要求进行,要落实考核指标,对维护质量市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用户交换机的话务操作处理应按照《人工电话值机操作法》的要求办理。
4.用户交换机的分机网路必须符合邮电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局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用户交换机单位代维机线设备,代维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要加强代维质量的监督检查。
局方代维人员的技术水平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用户要求新装、扩容用户交换机或增加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统一由市话营业部门负责受理。营业部门受理用户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用户交换机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初装费、工程费等,均应由营业部门收取。
第一百五十四条 用户要求新装、扩容用户交换机,市话局应主动帮助和指导用户确定最佳入网方式,已经程控化的地区,可采用技术先进、质量优良,又能节省投资建设和运行费用的市话程控模块局或虚拟局等方式入网。各局对此类用户内部之间的通信应给予适当优惠。
第九节 市话营业工作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市话营业业务部门,根据不同的任务和要求,应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1.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
2.装移机、改名、过户等业务的处理程序。
3.配线配号管理制度。
4.装移机等业务工作单管理制度。
5.装移机施工管理制度。
6.帐务工作、收入管理和营、帐稽核制度。
7.计算机管理制度。
8.保密制度。
9.用户资料、档案、工作单等交接、归档及保管制度。
10.公用电话管理制度。
11.用户交换机管理制度。
12.工作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节 市话营业业务资料
第一百五十六条 市话营业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业务资料:
1.用户装移电话登记卡。
2.用户记录卡,即原簿。按顺号记录已装电话的用户资料。除营业部门外,公用电话和用户交换机也应建立此类用户资料。
4.分户计费帐卡。
5.装移机等业务工作单。
6.违章用户通知单。
7.电话号码顺号表。
8.市话营业区域图及有关说明。
9.电缆配线线序表、城市分块索引图、杆路图、电缆图、市街图。
10.分类用户数量、装用设备及收费稽核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市话业务档案资料是办理各项业务的原始记录,是反映用户历史情况、分清局方与用户责任、内部进行各项业务处理的依据。各局应切实加强管理,及时整理归档,经常保持档案资料的完整、正确。对超过规定保管年限的,应开列清单,经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后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市话业务档案资料保存期限规定如下:
1.涉及产权的档案、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合同、用户记录卡、外国用户资料,长期保存。有效期已终止的用户协议合同和更换下来的旧用户记录卡,继续保存五年。
2.各种工作单和用户登记卡(函),保存五年。
3.涉及费用的帐册、单据,按财务部门规定保存。
4.其它业务资料保存期限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十一节 计算机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市话营业实行计算机管理是发展方向。各局对实现本局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应制定规划,包括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总体目标、网络系统功能要求、资金来源、硬件配备、软件开发及实施进度等,并尽早抓紧落实。
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设计必须考虑综合应用,做到资源共享,系统管理。网络容量应根据当地业务发展情况,一般应适应10年至20年的发展需要。
第一百六十条 市话营业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应包括营业受理、配线配号、定单管理、计费处理、112障碍管理、114查号、电话号簿管理、机线资源管理、综合管理及查询等九个子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各类业务的受理录入,自动形成登卡编号、生成用户资料和计费信息,打印客户回执,答复能否装、移,用户资料传送、查询、修改、统计、形成集中管理、网状服务的格局。
2.号线资料的建立、修改、查询及统计,自动配线、配号,错配告警,动态管理号线资料。
3.对客户从登记业务开始到业务处理竣工的状态和业务队列进行处理、调度;按指令生成及打印工单,派单、工单时限管理,工单流程控制及工单流水稽核。
4.采集、处理计费信息,按指令生成用户帐务资料,自动进行用户帐务结算、打印托收帐单和收费凭证,营收稽核、统计,久费催缴。实现一张帐单与用户结算。
5.障碍集中受理、自动测试、自动派修,障碍历时管理以及号线资料的传送、查询及统计。
6.用户电话号码等数据资料的建立、修改及生成查询索引,语音合成答复用户。
7.电话号簿编印资料的管理;编辑、排版电话号簿。
8.可管理可用资源、规划资源、在建资源、废弃资源等;对新建机线工程项目的增容数量、工程地址范围、施工时间及竣工时间等机线资源进行管理,并实现资源信息的自动传送。
9.生成电信业务发展、各类服务质量等综合管理信息,供各级管理部门查询;实现客户查询手段多样化,答复客户对电信业务的资费、收费办法、使用及处理情况的查询。
第一百六十一条 市话营业计算机要有专人维护,建立软件维护档案,修改软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记录;数据库的数据要有备份,以避免数据丢失;要建立必要的计算机操作制度与程序,做好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任何人不得在市话营业计算机上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
第十二节 查号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话查号是市话局为用户查询电话用户号码、方便使用电话通信的一项服务项目,必须做到应答迅速,报号准确、清楚,态度和蔼,用语简练。
电话查号台的服务时间为昼夜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 电话查号台的服务范围是:负责受理本地或外地用户查询本地(市、县)电话号簿上所刊登的电话号码(包括市话营业部门通知变动的电话号码);负责受理本地用户查询国际、国内长途区号和城市电话网升位改号变动的号码。
按规定不在电话号簿上刊登的电话号码,查号台一律不予查找。电话号簿上没有刊登的电话号码,一般不予查找,但对一些普通用户的电话号码,在查号台有可能协助用户查找的条件下,可以给予查找。
第一百六十四条 查号台必须制定电话查号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电话号码增删改工作制度、质量检查和质量统计分析制度、机业联系制度等,建立健全电话用户号码资料,做到准确齐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加强电话用户号码资料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号码资料(包括国际、国内长途区号和城市电话网升位改号资料),理顺号码资料交换手续和增删改工作流程。查号台的号码资料要和营业用户资料相符。当发现资料和用户不符时,应与营业用户记录核对,并及时向营业部门反馈。
第一百六十六条 考核电话查号的主要质量指标:
1.应答时限:是指用户拨叫查号台信号显示时开始,至查号员应答止所规定的时间要求。
2.处理时限:是指查号员与用户应答开始,至查号员报出号码用户挂机时止所规定的处理时间要求。
3.差错率:是指查号员在受理答复用户查询电话号码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次数与查号业务量的百分比。
第一百六十七条 查号服务要使用统一的服务用语,主动报工号;用户听不清或有疑问时,应复述或询问;人工答复用户时,报号清晰,听清用户复述无误后再退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各局业务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应明确查号台的检查职责,按规定频次、数量检查,定期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百六十九条 114查号台的入中继、座席、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合理配备。维护部门要对有关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检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节 公务免费电话管理
第一百七十条 办理安装邮电机构公务免费电话,是市话营业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市话局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公务免费电话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并根据变动情况经常做好调整工作,加强公务免费电话的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下列邮电机构与个人装用的电话,均作为公免电话,免收一切费用:
1.邮电部部长、副部长办公室及宿舍、部值班室、通信指挥调度室,邮政总局、电信总局、移动通信局、数据通信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及宿舍、局值班室,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指挥调度、网路管理的处及其负责人办公室和宿舍。
2.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及宿舍、局值班室、通信指挥调度室和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网路管理的处及其负责人办公室及宿舍。
3.市、地、县邮电局(包括分设的邮政局、电信局、市话局、长途、电报、电话局)、省、市机要通信局、移动局、机动通信局、数据通信局、农话局、长线局、微波局、邮运局、储汇局、报刊发行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和局值班室,主管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指挥调度、网路管理的处室(科、股)及其负责人宿舍。
4.各级邮电通信业务、设备维护、网路管理、生产单位的办公室、机房、生产场地、营业场所及其负责人(指分局、科、室、股、支局负责人)宿舍。
5.各级邮电通信机构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和邮电工会脱产工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及其宿舍。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邮电机构办理公务免费电话,应具函由邮电管理局、市、地、县局领导或主管电信业务部门审批,然后送交市话营业部门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免费装用的公务电话,当机构或人员变动时,装用单位应及时向市话营业部门办理拆机、移机或改名、过户手续。市话营业部门发现机构或人员变动,应主动催促装用单位办理手续。对变动后不属公务免费范围,应及时改为纳费公务或私人付费电话。本人要求继续使用的,应由原装用单位具函办理手续,可免收初装费,月租费按规定收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市话局对公务免费电话的装用情况,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检查结果报送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第六章 市内电话的收费规定、话费结付、营收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市内电话月租费采用计时、计次、计距离的复式计次收费办法。单式计次和包月制作为过渡办法。
一、市话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市话局交换机总容量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市话网(即同一城市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市话网范围内的市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
二、市话月租费计费等级划分如下:
(一)包月制分为八级:
一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百门以下(不含5百门)的局;
二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百门至2千门以下(不含2千门)的局;
三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千门至一万门(不含一万门)的局;
四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一万门至5万门(不含5万门)的局;
五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至10万门(不含10万门)的局;
六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万门至20万门(不含20万门)的局;
七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0万门至40万门(不含40万门)的局;
八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40万门以上的局。
(二)计次制(复式计次制)分为八级:
一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以下(不含5万门)的局;
二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5万门至10万门以下(不含10万门)的局;
三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万门至20万门(不含20万门)的局;
四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20万门至40万门(不含40万门)的局;
五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40万门至60万门(不含60万门)的局;
六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60万门至80万门(不含80万门)的局;
七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80万门至100万门(不含100万门)的局;
八级: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在100万门以上的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市话交换机总容量增减需要变更月租费等级,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核准,并书面通知用户,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节 月租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市话月租费收取办法规定如下:
一、包月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和规定的价目,按月计算收费。
二、单式计次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每户基本月租费和免费发话次数,用户使用电话不超过免费发话次数时,收取基本月租费,超过的加收超次通话费。
三、复式计次制:根据月租费计费等级,规定每月基本月租费;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收费,即在市话营业区域内的用户,根据用户发话次数和通话的时长计算收费,每通话三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不满三分钟的也按一次计算;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域之间用户的通话,每通话一分钟为一个计次单位,不满一分钟的也按一次计算;直接进入市话网的农话局与市话局用户之间通话按农话资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市内电话专线月租费
普通专线的月租费按对收取。在同一城市市话网内不论几段市话用户线路构成的专线,均按一对专线计算。占用一端市话线路进入各类公用网的,也按一对专线收费。
用户租用市话专线用于传递数据信号的,其速率在1200毕特以下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速率在1200毕特及其以上的,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加倍收取。对进入非话公用网的专线,按普通专线月租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月租费:不占用市话网编号的用户交换机(或专用网用户)不分呼出呼入中继线,均按本市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中继线标准按对收取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条 占用局间中继线月租费
一、用户装用普通电话、中继线、专线,凡占用局间中继线的,每占用一对,另加收两个乙种普通电话的月租费(按本市话网采用的收费制式标准)。
二、占用长、市中继线的,也按占用市话局间中继线规定办理。长途、市话两局在同一住址(包括同一宅内,同一院内,同一建筑物内)的不加收局间中继线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用户租用市话线路开放多路通信设备,按市话专线收费标准收费,并按多路设备容量(路数)的50%计收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市话营业区域以外的用户月租费
一、市话营业区域以外的用户,不论使用实线、复用电路或光缆,除收取月租费外,区外线路部分另按线路长度按月收取区外线路月租费。
二、区外线路月租费按区外线路长度以一公里为计算单位,零数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
用户自建自维保留产权的区外线路,不收取区外线路月租费。
三、专线用户的区外线路,按每端区外线路的长度分别计收区外线路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话副机,采用包月制的,收取月租费;采用复式计次制或单式计次制的,不收基本月租费。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临时电话和临时专线的月租费,在一个月期限内,不论用户使用天数多少,均按一个月的月租费收取,超过一个月的按每月收费。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用户因装机或拆机使用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月租费计收办法:
一、用户装机在每月十五日以前装通,在十六日以后拆机的,不论使用天数多少,均按一个月的月租费计收。
二、用户装机在每月的十六日以后装通,在十五日以前拆机的,不论使用天数多少,均按半个月的月租费计收。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用户交换机中继线、专线改装为普通电话或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用户电话由包月制改为计次制,凡在每月十五日前变动的应按变动后的租费标准收取,在十六日以后的仍按原标准收取。
第一百八十七条 跨市县的市话月租费按下列规定收取。
一、跨市县进入市话交换机的普通电话、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线路产权属于市话局的,按租用相应长途电话电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线路是用户自建自维并保留产权的,按市内普通电话或中继线标准收取。
二、跨市县的没有接入市话交换机或用户交换机的专线,线路产权属于市话局的,每对每月按相应长途电话电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用户利用其保留产权的跨市县通信线路,与另在市话营业区域内租用市话局的一段线路相连接作为专线使用,并没有与市话交换机直接连接的,按市话普通专线标准收费。
三、凡省或地、县政府机关同设在一个城市,各单位的电话均安装在同一市话网内的,按市话处理。如用户装机地点已跨越本市行政区划,但未跨越本县行政区划的,也按市话处理。
第三节 装费和移费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用户要求装设或迁移电话(包括复用设备)不论工程繁简,用户建筑物内有无暗线设备,均按规定收取装、移机手续费和工料费。
为便于计算,各管理局可将营业区内自市话分线盒接入用户室内所需的手续费、工费和材料费,确定统一的平均收费标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用户要求装设临时电话和临时专线,按规定收取装机手续费和工料费。
第一百九十条 用户装、移机需新设线路,所需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第四节 市话初装费
第一百九十一条 用户安装普通电话占用市话号线的,应按规定标准收取市话初装费。用户安装电话副机,不收取市话初装费。
第一百九十二条 市话局对收取的初装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市话建设投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收取市话初装费的标准及办法,在国家物价局、邮电部制定的市话初装费指导性标准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物价局根据各地成本测算,按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电信总局备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安装临时电话、专线,使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不收初装费,使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按普通电话、专线初装费30%收取,超过六个月的,按普通电话、专线初装费标准计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政府驻华机构安装市内电话,按邮电部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初装费。外国企业、商社及其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等安装市内电话,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国内用户标准收取市话初装费。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用户用于进入非话公用网的数字电路专线和数字中继线仍按普通电话的初装费标准收取。
进入非话公用网的用户专线,不论占用几段市话线路,均按一个市话初装费标准收取。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用户要求将普通电话改为中继线,普通专线改为数字电路专线,应按标准收取初装费差额。
第五节 占用市话网编号的收费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用户交换机、专用网用户占用市话百号组、千号群、分局号和汇接局号的,应根据市话网的位数和占用编号大小,每月按规定收取占用编号费和根据实装中继线数量按规定收取中继线月租费。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用户交换机(或专用局)占用市话网编号,直接进入市话交换机选组级,其中继设备,包括传输设备和两端的端机费用以及其它一次性建设费用,应由用户负担。安装在用户端的端机产权归用户所有,由用户自维或委托市话局代维。线路部分及装设在电话局端的端机产权归市话局所有,由局方维护管理。
第六节 其它费用的收取
第二百条 用户申请装设的各种终端设备,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百零一条 用户在话机线路上加装数据终端机,按规定标准每部每月收取使用费。对与电话副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收取一次性并机登记费,不收月使用费。
对于使用电话拨号进入分组交换网的用户,不收取终端月使用费。
第二百零二条 各项服务项目的收费:
一、选号费的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改名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三、过户按规定收取过户费。
四、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的收费:
1.免收开户费和月使用费的项目: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
2.其他服务项目均收取开户费和每月使用费。
五、市话用户要求加装国内、国际长途自动直拨功能,不收开户费和月使用费。
六、拆机不收手续费、工费。
七、因局方原因改变用户电话号码或因城市电话网号码升位改号播放的“改号通知”不收费用。
第二百零三条 用户登记装、移机,经市话局开发工作单以后,用户提出中止装、移机的,收取注销手续费;如已经市话局勘查设计后提出中止者,另加收工费和勘查设计费。
第二百零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市话机线设备,应赔偿全部损失费用,包括按规定赔偿阻断业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
第二百零五条 开办经营无线电寻呼、800兆赫集群电话和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的中继线收费标准,邮电通信企业可按照邮电部规定的指导性资费标准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经营电信业务单位收取。开办经营其他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中继线、专线等设备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经营电信业务单位收取。
第二百零六条 特服业务台的收费:
1.公安部门装设的火警(119)、匪警(110)特种业务电话,按普通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收取。免收初装费和月租费。市话网用户挂往119、110的电话,免收市话通话费。
2.装设急救台(120)电话,按普通电话初装费、手续费、工料费标准收取,免收月租费。市话网用户挂往急救台的电话,免收市话通话费。
3.交通事故报警台(122)至市话局的中继线路和相应的两端接口配套设备,一律按规定收取初装费和中继线月租费,如需局方代维,另收代维费。市话网用户挂往122的电话,免收市话通话费。
4.其它特服号和新启用的特服号的收费办法,以邮电部公布为准,详见特服号收费表。
第七节 出租、代维费
第二百零七条 市话局为用户代维话机,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与用户签订代维合同,并按规定周期为用户进行话机检修、维护的,可以按月收取代维费。修理时,不收工时费,只收更换零件的材料费。
第二百零八条 租杆挂线费以明线每对每月计算,电缆以每五对芯线作为一对明线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 线路代维费包括工费和一般材料费,不包括更换电缆和分线设备的材料。以明线每对每公里每月计算,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电缆、被复线或胶皮线均按铜线计算,电缆不分架空、地下每五对芯线作为一对明线计算。
第二百一十条 用户自备交换机代维费按月计收,代维费只包括日常维修工费,不包括材料费,材料费按实计收。如需代维电源和线路部分,其代维费另行计收。
第八节 公用电话的收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用电话的收费规定如下:
一、通话费:按市话和长话的通话费规定标准收取。
二、去话代办手续费:包括市话代办手续费和长话代办手续费。去话代办手续费不计通话时长,按次收取。
三、来话传呼代办费:包括来话传呼、传话等。来话传呼代办费不计通话时长,按次收取。
长话代办手续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市话代办手续费、来话传呼代办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用电话通话费和去话代办手续费向发话人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向受话人收取。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用电话一经接通应答,不论是否达到通话目的,均需照付通话费。但下列情况(无人看管的投币式、卡式公用电话除外),可免收通话费。
一、因机线障碍或话音不清,无法进行通话;
二、邮电部门规定的免收费的特服业务电话,如火警、匪警、急救、交通事故报警和业务台等。
三、其它局方原因未能通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用电话挂发长途叫人电话和传呼电话,除分别按照原挂的种类和等级收取长话通话费外,另加收一分钟基本价目的附加费,同时按次(不计通话时长)收取长话代办手续费;利用公用电话接听长途来话,均不收通话费,只收取来话传呼代办费。
第九节 市内电话费用的结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市话月租费必须按月结清,其它费用按照市话局的规定按期收回,不许拖欠。用户要求预付月租费的,市话局可以办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收取市话月租费和其它费用,市话局要向用户发出缴费通知(缴费通知除书面通知外,可以用语音等方式,但必须有记录)。用户必须在市话局发出缴费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超过规定期限,扣除用户预付款后,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1%收取滞纳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用户应付的月租费和其它费用,经发函催缴或语音通知后,逾期一个月仍不付费的,经市话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停话。停话期间的月租费和滞纳金照收,停话后屡催不缴者,欠费累计已满三个月的,按拆机处理。如因停话拆机的,停话期间的月租费免收,但欠费(含滞纳金)照收。滞纳金计收至实际还款时止。
停话后,用户已缴清欠费的,市话局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通话,恢复通话收取手续费。
第二百一十八条 市话局应尽量采取银行、储蓄所代办和增加收费点等办法,方便用户缴费。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用户电话因局方原因造成阻断通话,连续三天或三天以上的,应扣除阻断期间的租费。阻断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月租费;超过十五天的,免收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一个月以上依此类推。
阻断时间的计算,以市话局接到用户申告或市话局查出的时间起至恢复通话为止。
第二百二十条 用户要求移机,因局方原因,超过规定时限不能迁移,原电话停止使用,原电话号码不再保留的,从超过规定的移机时限的第二天起至移机恢复通话止,不足十五天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超过十五天的,免收一个月的基本月租费,一个月以上依此类推。
第二百二十一条 外国用户有关费用的结付及欠费的处理,按照《关于各国驻华机构支付电信通信费用的规定》办理。
第十节 营收管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 营业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资费和营收管理,做到:
一、必须严格执行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费标准,各局不得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二、各邮电企业对市话初装费标准向下浮动,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原则上同一地区(最小范围到县)要执行同一资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歧视行为。
三、公务免费电话,必须严格按部、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安装,已经使用的,一律拆除或改为纳费电话。
第二百二十三条 营业计费数据是向用户开帐收费的依据,营业和计费部门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
一、营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业务的收费单价,配合技术部门编制计费软件程序,凡遇资费变动应及时变更,保证所提供的计费标准准确齐全。
二、营业部门必须准确无误地填写计费变动通知单,及时送计费处理终端,计费处理终端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计费变动通知单进行操作处理,不得随意改动计费数据。
三、计费磁带必须按规定由专人进行脱机处理,并作好交接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营业和计费部门必须做好营收的稽核工作,着重做好:
一、核对各项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所收款额是否与收据存根一致。
二、核对每期开帐的各项业务收入的营业数据是否与帐务数据一致。
三、每月核对“收费通知单”是否与“分户帐”应收款额相一致。
四、营业窗口收取的现金是否与结算收据存根一致。
五、定期核对程控交换机、计算机贮存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是否正确。
六、定期核对营业号线与测量配线架号线是否相符。
第二百二十五条 营业计费部门应定期向业务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各类用户及通话分析表;
二、市话营收汇总表;
三、各项业务汇总表;
四、过忙用户清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营业部门收费管理应做到:
一、必须严密营业收费手续,严格执行营收财务制度,收取现金必须贯彻帐款分开的原则,不允许收款开据集于一人。当日收取的现金、日报表必须于当日下班前交到财务部门(或银行)。预收初装费、月租费等,必须及时列入财务帐内,不得将预收款私自存入储蓄所或滞留营业部门。
二、对无着话单,营业计费应按月列出无着话费用户清单,指定人员组织查处,找出原因与责任人,做好查处记录和帐务处理。
三、营业计费部门每月必须列出欠费清单,送交财务部门(实行语言通知的送一份给程控机房),并做好催缴工作,把营业欠费压缩到最低限度。
四、严格收据管理,请领与回收应有手续,回收的收据存根编号必须顺序,没有空缺。
第七章 市话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市话业务质量管理是确保市话业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建立市话局、经营业务部门和生产班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能,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积极做好通信服务工作。
第二百二十八条 市话业务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经常对市话业务工作人员进行邮电企业性质、任务、特点和“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思想教育,改善服务,做好各项市话业务工作。
二、经常了解、掌握市话业务工作和质量完成情况,研究完成各项质量指标的有效措施和手段,提高市话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做好质量登记、统计和分析,如实反映质量完成情况。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业务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考核,促进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研究市话业务发展规律,进行经营活动分析,提出培育市场、占领市场的经营策略,加快市话业务的发展。
第二节 质量指标
第二百二十九条 市话业务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指标:
一、装移机答复及时率:指市话局受理用户登记装移电话在规定时限内向用户答复具体装移机时间数量与受理登记装移电话总数量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在规定时限内实际答复数量
装移机答复及时率=------------×100%
受理登记装移电话总数量
说明:
1.指标中“受理登记”是指收取初装费的电话和中继线用户。
2.答复时限为七天,从受理用户登记并收取初装费第二天起计算(遇法定节假日应扣除)。
3.答复必须有具体的装移机时间,不得笼统,同时要有记录。
二、装、移机及时率:指报告期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装移机件数与装移机总件数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装移机件数
装移机及时率=--------------×100%
报告期内装移机总件数
说明:
1.营业区外的装移机除外。
2.装移机包括正机和用户交换机中继线。
3.装机时限指自用户交付初装费之日第二天起到装机通话日止。
4.移机时限自用户登记移机之日第二天起到完成移机通话日止。
5.装机和移机及时率分别列表统计。
三、装机立即通话率:指报告期内装机竣工立即通话数量与安装电话总数量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报告期装机竣工立即通话数量
装机立即通话率=-------------×100%
报告期安装电话数量
四、装移机平均全程历时:指市话局在报告期内完成的装移机实际占用全程历时之和与报告期内完成的装移机总件数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实际占用全程历时之和
装移机平均全程历时(天)=------------×
报告期内完成装移机总件数
100%
说明:
1.营业区外装移机用户不作统计。
2.装移机包括正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
3.装移机实际占用全程历时均自受理用户登记之日第二天起至装移机通话日止,单位为天。
五、装移机施工及时率: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装移机件数与报告期装移机施工总件数的比例。用来衡量市话局装移机施工的及时程度。装移机施工时限从收到装移机工作单第二天起到装移机竣工通话之日止,在十五天内完成装移机的作为按时完成,超过十五天的为逾限。
其计算公式是: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装移机的件数
装移机施工及时率=--------------×
报告期装移机施工工作单总件数
100%
说明:
1.装移机件数指装移正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和专线。
2.遇法定节假日应扣除。
3.装移机施工及时率作为市话局内部考核指标。
六、配线准确率:指核配线对准确的件数与核配线对总件数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核配线对准确的件数
配线准确率:=---------×100%
核配线对总件数
七、查号准确率:指查号话务员答复用户查询电话号码的准确次数与抽查查号总次数业务量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答复准确次数
查号准确率=-------×100%
抽查查号总次数
八、查号应管答逾限率:指超过规定时限应答次数与抽查应答总次数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是:
超过规定时限应答次数
应答逾限率=----------×100%
抽查应答总次数
说明:应答时限为20秒。
九、服务差错与工作差错
1.服务差错是指市话业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差错已经造成影响,对用户服务有不良后果的。这是考核业务工作质量的主要指标。其范围主要是:
(1)营业开错工作单,延误勘查设计或施工的;
(2)错配线对或电话号码,影响施工的;
(3)漏配、错配程控电话服务项目的;
(4)控制室错打、遗漏工作单规定内容,影响用户使用的;
(5)丢失工作单的;
(6)虚报竣工和不如实填报施工工料及竣工日期的;
(7)错收各种费用的;
(8)查号台报错号码的;
(9)在号簿上错登号码、户名、地址的。
2.工作差错是指市话业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差错,经采取措施尚未影响用户服务的,作为考核个人工作质量的依据。具体范围由各局自行规定。
第三节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百三十条 各局应建立市话质量监督机构,制定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对各类质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质量统计的真实程度以及局风建设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百三十一条 市话业务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统计、考核的原始记录,如差错登记本、逾限登记本、装机施工电话不通登记本、用户申告登记本、违章登记本等,如实登记、统计、考核,按期上报,并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以确保各项质量指标的完成。
第二百三十二条 各局经营业务系统及其下属业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组)员,根据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质量指标及有关业务处理流程,定期、定量的进行检查工作,以保证各项质量指标的正确执行和完成。
第八章 市内电话局的责任和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市内电话局的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市内电话局在通信服务工作中,要切实履行下列责任:
一、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树立用户需求意识,加强市场预测,根据用户需求,加快市话机线工程建设,努力满足用户通信需求。
二、积极采取措施,增设营业网点,简化内部处理环节,适当延长服务时间,方便用户办理各项市话业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三、受理用户装机登记后,应根据规定时限按时为用户安装电话,并立即通话。如因机线原因不能按时装机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收取全额初装费超过半年未能装机的,按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四、负责向用户提供质量良好的机线设备,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确保用户的通信畅通。如遇机线设备发生障碍,市话局应积极采取措施,迅速修复,缩短障碍历时,如一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向用户进行耐心解释。
五、在检修、更新机线设备或进行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正常通信。因工程施工需要中断用户通信的,必须报请市话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事先通知用户,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予以恢复通话。
六、要依法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非业务性查阅、复制、拍照用户档案资料或因故需要检查用户通信或对用户电话采取停话、拆机等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规定由县(市)及其以上公检法部门提出正式书面通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
七、市话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中断用户通信。凡因用户违章、欠费等原因需要对用户采取停话措施的,必须经市话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用户。
八、要主动宣传业务知识,征求用户意见,了解用户的通信需求,做好用户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对用户提出的批评、建议或申诉应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及时予以答复,不断改进通信服务工作。
九、按规定编印电话号簿,并设立特种业务服务台(如查号台、障碍台、查询台等),为用户提供服务。
十、市话工作人员在为用户进行装拆移机施工或检修设备时,应爱护用户及他人的物品和环境,凡因工作人员疏忽或过失造成用户物品损坏的,市话局应酌情赔偿。
第二节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用户使用市话通信,可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市话局提供其开办的各种通信服务或自由选择使用各类市话业务。
二、要求市话局保障其通信畅通。
三、依法要求市话局保障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四、对市话局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行业不正之风提出申告、申诉和举报。
第二百三十五条 用户使用市话通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按市话局的规定如期缴纳市话月租费、装移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不得拖欠。
二、未经市话局同意不得在已装的话机线路上擅自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不得擅自转让电话租用权或附有条件地将电话租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用户的名称、地址或银行帐号变更时,应及时向市话局办理有关更改手续。
四、有保护通信设施的义务,不得在市话机线设备上附挂线条或其它物件;不得移动已经装设的机线设备和擅自改变通信设施而影响全网的通信畅通。发现破坏或损坏通信设施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因报警、抢救等紧急需要而借用电话的,应予提供方便。
第三节 对违章使用市话通信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为确保市内电话网全网的通信畅通,市话局有权对违章使用市话通信的用户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用户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应按本规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办理。
二、用户私自移机(室内移机除外),市话局可通知用户限期补办手续,由局方重新整理布线,并按规定收取移机工料费和移机手续费。
三、用户在已装的电话机线上私自加装副机及三类传真机、数据终端机等设备,市话局可通知用户限期向局方补办手续,除收取相关手续费外,并参照包月制副机月租费标准追收至少一年的月租费。
四、用户私自在市话局的杆路上附挂线条或有线广播及电力线路,市话局有权拆除或通知用户限期拆除,并追收至少一年的租杆挂线费。
五、用户私自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市话局可立即将其改回,或责成用户立即改回,并追收至少一年的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差额。
六、用户私自转让电话租用权,市话局应及时通知用户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除收取过户手续费外,电话种类变更的,追收初装费差额和至少一年的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差额。
七、用户交换机单位不得给外单位装设分机,市话局如发现给外单位装设分机的,应向用户交换机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拆除,并按经营性中继线标准追收至少一年的月租费或基本月租费差额。
八、用户自行安装使用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没有进网标志用户终端设备的,市话局责成用户限期予以更换,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二百三十七条 用户有下列违章情况,经市话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用户,可采取停话措施:
一、用户不按时缴纳各项费用,经市话局发函催缴或语音通知,逾期一个月仍不付费的;
二、用户在已装的电话上私自加装副机以及三类传真机、数据终端机等设备或私自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经市话局发函通知,逾期仍置之不理的;
三、用户私自转让电话租用权,市话局通知限期办理有关手续,仍置之不理的;
四、用户私自移动电话设备,市话局通知限期办理有关手续,仍置之不理的;
五、用户交换机因用户维护管理不善或随意改动设备,影响与市话网的连接和全网通信质量,经市话局提出意见,仍不改进的;
六、用户交换机单位私自给外单位装设分机,或用户私自将普通电话改为公用电话和开办其他电信业务,经市话局提出警告并限期拆除,仍置之不理的。
七、用户自行安装使用未经邮电部批准进网,没有进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经市话局提出限期更换,仍置之不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颁发,由邮电部电信总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以前有关市话业务的文件、通知和规定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的部分,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本规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