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2004年1月2日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有关清欠防欠措施[建市(2004)1号],建设部专门下发了建市[2004]44号《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要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需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认可后再上报。为此,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建设单位申报拖欠工程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通知和表格
《通知》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02表)可从中国建设信息网(http://www.cein.gov.cn)上下载,具体网址是(http://www.cein.gov.cn/news/show.asp?rec_no=7818)。
二、申报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已签订施工总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即发包单位)。
三、申报范围
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一层次施工承发包关系中,发生拖欠工程款情况的项目。(具体拖欠标准见《通知》附件1《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
四、申报具体要求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拖欠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的,双方即可至上海仲裁委员会签署《仲裁调解协议书》,并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上盖章确认后上报。
(二)建设单位对拖欠工程款存有异议的,可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发包人意见栏”中注明具体意见,双方确认盖章后上报。
(三)5月25日前,建设单位无法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上盖章的,可单方填报该表,盖章确认后,邮寄上报。
(四)邮寄地址:上海市宛平南路75号建科大厦2302室,邮编:200032。联系电话:54524500-1118。信封表面请注明“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申报”字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