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政府采购招投标有关费用的函》(苏事管财[2001]第5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67号)的精神,同意你局在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工作中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比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财综[1999]174号、苏价费[1999]321号)规定执行。
请接函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再行收费。
本函自2001年4月20日起生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