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批复》中所述'承包者或承租者末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包者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并以企业名义发生对外经营行为,由企业承担承包者或承租者对外经营所发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承包者或承租者对外经营的财务核算统一由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