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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和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武价商字[2001]114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考虑目前你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和自来水经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价格调整听证会的意见和审核你局提出的综合方案,同意适当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按用水量平均每立方米0.224元调整为0.40元;

  二、自来水价格由平均每立方米0.79元调整为0.92元,(用户用水具体到户价格见附表);

  三、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通过市政管网排放,污水处理费打折收取。具体标准由你局另行制定;

  四、水资源费按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请你局商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水收费标准提高后对居民特困户的优惠方案,与水价调整方案一并执行;

  六、上述调价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01年10月份抄见用水量起执行;

  七、你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开支情况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并将年度审验情况报省物价局备案。督促自来水公司加强管理和成本核算,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进一步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请你局与有关部门一道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武汉市城市用水价格表
  附:武汉市城市用水价格表
  武汉市城市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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