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使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行徽是我行的标志和象征,各级行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和总行其他有关要求使用行名行徽,自觉维护我行形象。
  第三条 各级行以行名行徽作为标识使用时,必须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的标准制作,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变体、变形和变色。
  第四条 行名行徽作为标识使用时,使用机构限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及储蓄网点。我行法人系统内的招待所、幼儿园等非金融性机构不得使用行徽。我行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得以我行的行名和行徽作为标识。
  第五条 各级行使用行名行徽的范围是:
  (一)本行办公用品;
  (二)本行的交通工具;
  (三)本行员工的工作服饰;
  (四)本行建筑物内的指示标志;
  (五)本行在公共场所及储蓄网点设置的自动柜员机、POS机等业务机具;
  (六)新闻媒体和广告媒体;
  (七)其他开展业务所必须的载体。
  第六条 各级行在下列载体上使用行名必须全称使用:
  (一)公章和业务专用章;
  (二)证件和执照;
  (三)合同、票据、业务单证和其他对外出具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各级行在下列载体上使用行名和行徽必须组合使用:
  (一)本行建筑物外表面标识;
  (二)本行联行专用章和汇票专用章;
  (三)信用卡、储蓄卡、存折;
  (四)本行工作人员的名片。
  第八条 各级行组合使用行名和行徽时,应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识别管理手册》中的标准。
  第九条 各级行在作为标识使用中国建设银行行名时不能略写、简写。
  第十条 各级行不得在有损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形象的场所和物品上使用行名和行徽。
  第十一条 总行办公室及各级分、支行指定部门负责管理行名行徽的制作、启用和广告宣传,监督行名行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涉及到行名和行徽的广告宣传应贯彻全行统一的原则,塑造整体企业形象。在国家级新闻媒介和广告媒介发布广告由总行负责,在地方级新闻媒介和广告媒介发布广告由相应级别的分、支行或其上级行负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