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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质勘探和矿山设计、建设、生产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仍未做到的,要责令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给予罚款处罚或令其停产整顿、关闭,并可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修改为“依据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安全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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