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异地直营连锁店在南京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2]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精神,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异地直营连锁店,符合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条件,同意自2002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在南京市统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但应纳增值税由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按应税销售额的比例划分计算,并分别在其直营连锁店所在地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