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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常熟)、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清算期间对2002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认真填写附表一--四,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报送退税机关。

  二、省国税局《通知》中附表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更改为《出口企业基本调查表》,增加“企业帐面出口额”等指标。

  三、外(工)贸企业已备案的出口货物务必在2003年6月30日前申报,其申报的退税所属期一律为2002年12月,批次从第二开始,关联号最后四位从2001开始,按月累推,申报序号均从0001开始。

  四、各地国税机关在清算过程中,除《通知》规定的核查重点外,增加以下重点核查内容:
   1、对列名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总局核准下达的计划办理免、抵税;已办理免、抵税的,其申报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是否已追缴已免、抵税款。加工出口企业购进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按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是否有内销行为;对已内销的“以产顶进”钢材,是否足额补税。
   2、对出口商运入海关监管库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其退税申报单证是否齐全、真实。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以出顶进”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是否按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退税管理。
   3、对外商投资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是否符合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和条件;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和购销管理。
   4、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办法的应抵扣税款,是否按规定在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5、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包括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7、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缴或抵扣税款。
   8、出口企业对出口不申报退税的货物(既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申报退税的情况)要进行认真的自查纠正,凡涉及出口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关于做好2002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清算表一至五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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