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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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