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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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