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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学校:
  为加强我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管理,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招生工作,现将《江西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06年5月9日
江西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2006年要认真实施中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使用管理,加强招生宣传,全面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等学校四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从严治招、依法从招,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实施阳光工程的重点是确保招生录取工作信息公开,要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1.招生政策公开
  在江西教育网、江西教育电视台和省中招办《江西中招通讯》、江西中招会考网、江西职业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我省根据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招生办法。各级中招办必须将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传达到普通高中和高、中等职业院校,再由学校传达到广大考生。
  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秩序的意见》中要求,2006年将以“安全、诚信、阳光”为指导思想,着力推进“阳光招生”工程,把中招工作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来抓。为实行招生政策公开,将中招政策、信息送达到中学和考生,省、市中招办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整个教育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06)17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的通知》(赣教职成字(2006)18号)文件精神,努力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力争各类高、中职和普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做到高中阶段高、中职和普通高中教育相互协调发展。省中招办编发《江西中招通讯》,印制2006年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指导手册》,免费送给考生;在《江西日报》上登载江西省2006年中等学校春、秋季招生简章,对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中专、高职学院和成人中专在《江西日报》上进行公示;省、市中招办将共同组织中考中招大型咨询宣传活动,举办不同形式的新闻发布会。通过以上各种渠道的宣传,使中等学校招生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为考生和家长所掌握。
  2.招生计划公开
  通过《江西日报》和《江西中招通讯》合刊公布省内外各高、中等职业院校在赣招生计划;市、县要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尤其是重点高中统招和择校的招生计划。
  3.录取信息公开
  我省将通过江西中招会考网供考生免费查询中考成绩和录取信息,各地将通过声讯台准确传递中招录取信息,适时公布考生中考成绩和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布普通高中各层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择校分数线。通过信息公开,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4.工作程序公开
  组织中考、阅卷、统分、登分以及高、中等职业院校、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程序,能公开的面向考生、家长及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确保整个中招工作的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中招工作的全过程。
  5.咨询服务公开
  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招考试机构、省属高、中等职业院校和普通高中必须及时公布招生咨询的联系方式并提供信息查询。
  要认真接待和处理考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和咨询,认真处理和回复“江西教育网”厅长信箱中有关中招工作的群众来信、咨询或举报;中招录取时,在录取现场的外围设立“中招录取信访接待处”,建立“录取现场公务接待制度”,热情接待来访的考生、家长,及时受理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并为他们答疑解惑。
  6.投诉举报公开
  各级中招考试机构必须及时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中招考试机构报告本地重大违纪事件及处理意见,以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开。
  二、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重点强化三个方面的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规范招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实加强管理,着力整治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发展。
  各级中招部门要按照“安全、诚信、阳光”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查,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着力整顿并规范中招秩序,严肃查处所辖地区或本单位的违规违纪行为。
  2.各普通高中特别是重点高中,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各地、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规范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政策的通知》(赣教计字(2004)75号)精神,将择校人数、择校分数、择校生收费标准在招生录取前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县(区)招生。
  3.各高、中等职业院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特别是以金钱、物质奖励等经济手段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初级中学的正常教学秩序;要积极配合中招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高、中等职业院校跨地区招生,在当地进行招生宣传,须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学校进行招生宣传提供必要的帮助。不得封锁或给学校正当招生设置障碍。
  三、加强招生宣传,提高服务质量
  1.成立专门的中等学校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计算机网络等渠道,以多种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2.切实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区)级中招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四位一体的咨询服务体系。
  3.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考生办实事。各地各招生学校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做到勤政、务实、高效、为民。通过早作计划、精心安排、人员到位、责任细化等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一切为考生的利益着想,急考生之所急、想考生之所想,为考生办实事。
  四、依法治考,加强管理
  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要狠抓三个落实:制度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考试管理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同时,要确保三项措施到位,依法治考,确保考试安全、质量。一是实行县与县交叉监考;二是层层签订考试管理责任状;三是每场考试前随机抽签确定监考员。
  五、印发致全省考生的一封公开信
  在中考前印发《致全省考生的一封公开信》,在全省考生中形成“诚信考试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风尚。同时,通过公开信充分反映我省2006年中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并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防范招生中介诈骗。
  六、继续邀请考生家长代表巡视考试、评卷、统分和录取现场
  认真贯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增强考生家长对中招工作的信任度,扩大社会对中招工作的认同度,加大社会和群众对中招工作的监督力度,2006年我省将继续邀请部分考生家长代表巡视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统分和录取现场。
  七、部分调整优惠政策
  为充分体现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的导向作用,根据江西省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考生优惠加分的决定,我省2006年对考生优惠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即对符合体育加分条件的考生由原15分改为加10分;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改为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3)7号)、《关于公布2004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4)6号)、《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5)3号)规定,凡参加上述竞赛项目,获一等奖者改为加10分。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省中小学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项目的通知》(赣教基字(2006)3号)规定,从2006年起初中阶段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获奖者不与中考加分挂钩。
  八、建立全省高中阶段学校诚信办学信息公示制度
  1.为了让广大考生能方便、及时地了解我省高中阶段学校的真实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引导考生作出正确的选择,2006年我省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网站江西教育网(http://www.jxedu.gov.cn)上公示办学和招生有关信息。
  2.所有高中阶段学校必须在校门口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的用不锈钢制作的诚信办学公示牌,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群众监督。
  九、严格执行《江西省中招工作八不准》,建立、健全、完善监督体系
  1.不准在报名、考试、评卷、登分、统分、建档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2.不准怂勇、指使考生冒名顶替参加文化统一考试和专业考试;
  3.不准接受和索取考生及家长的钱物和宴请;
  4.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任何个人不准擅自特批和擅自办理特批录取;
  5.不准损资、赠物、赞助与录取学生挂钩;
  6.不准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随意超计划招生;
  7.不准借招生之机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8.不准在办理录取手续时,利用工作之便,拖延、刁难招生学校和考生以及在招生录取的各类表格上弄虚作假。
  各地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对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条例。坚决制止和杜绝不顾考生切身利益、不顾社会影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隐患的各种违规招生现象,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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