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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疗事故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成本加大,已无法补偿鉴定工作所进行的实地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验各种备查实物及支付鉴定专家报酬等基本费用支出。同时,由于物价上涨等方面的因素,医疗事故补偿费标准亦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为维护病患者的切身利益,保障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疗事故补偿费进行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
  (一)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1200元。
  (二)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800元。
  (三)县(市、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500元。
  (四)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取。鉴定费只能用于调查取证,复制相关资料、检验实物、召开技术鉴定会、支付鉴定专家报酬等基本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经鉴定后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责任医院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者负担。

  二、医疗事故补偿费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系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25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20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5000元;3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待分娩胎儿补偿费为3000元。
  (二)二级医疗事故: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20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5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2000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5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2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0000元;3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
  (三)三级医疗事故: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2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0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7000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3000元。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0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7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3000元;3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2000元。
  (四)病员的年龄计算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月为准;计算病员年龄时,不满半周岁,以实有年龄计算,满半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
  (五)经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按以上规定标准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疗事故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1993]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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