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厅,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成本加大,已无法补偿鉴定工作所进行的实地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检验各种备查实物及支付鉴定专家报酬等基本费用支出。同时,由于物价上涨等方面的因素,医疗事故补偿费标准亦明显偏低,已不适应当前的客观实际。为维护病患者的切身利益,保障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疗事故补偿费进行调整,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
(一)自治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1200元。
(二)地、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800元。
(三)县(市、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组织的鉴定,每例收取鉴定费500元。
(四)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取。鉴定费只能用于调查取证,复制相关资料、检验实物、召开技术鉴定会、支付鉴定专家报酬等基本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经鉴定后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责任医院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者负担。
二、医疗事故补偿费
(一)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系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25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20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5000元;3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待分娩胎儿补偿费为3000元。
(二)二级医疗事故: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20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5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2000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5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2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10000元;3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8000元。
(三)三级医疗事故: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2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10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7000元;三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3000元。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18周岁至60周岁成年人,补偿费为10000元;7周岁至17周岁和61周岁以上老人,补偿费为7000元;6周岁以下儿童,补偿费为3000元;3周岁以下婴儿补偿费为2000元。
(四)病员的年龄计算以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月为准;计算病员年龄时,不满半周岁,以实有年龄计算,满半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一周岁计算。
(五)经各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由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按以上规定标准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收入要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3月15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我区医疗事故鉴定费和医疗事故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1993]11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