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是昆明赖以生存的基础,没有滇池就没有昆明。根据《
城市规划法》、《
土地管理法》、《
环境保护法》、《
文物保护法》和《
滇池保护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滇池流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及要求
滇池流域面积为2920平方千米,五华、盘龙两城区和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五县(区)的部份行政区域均在流域范围内。滇池流域由水体及人工湿地生态区、滇池盆地区、水源涵养区组成,这三个区域均属本通知加强规划建设管理范围。
(一)滇池水体及人工湿地生态区:该区域主要指滇池水面及与滇池相连的湖滨带,即人工湿地。在该区域内,禁止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他缩小滇池水面的行为,禁止损坏堤坝、桥闸、泵站、码头、航标、渔标、水文、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范围(1887 4米水位控制线)界桩内建设任何建筑物(滇池治理工程构筑物除外),禁止新建有污染的项目。
(二)滇池盆地区:该区域南起宝峰及柴河水库、大河水库下游河谷,北止于龙凤山、长虫山山麓,东起梁王山麓、大风丫口、干海子一线,西止高海公路、安晋线南段。对该区域划分为3个层次进行控制:
1、城乡建设区:包括昆明城市规划主城区、龙城――斗南、晋城――上蒜、昆阳、海口、官渡、矣六、碧鸡、吴家营、马金铺、大渔等主要居民聚集区。在该区域内,要依据生态、土地、水资源等环境容量,对城市(镇、村)规模进行合理控制,对点、面源污染进行全面综合治理,以建设“高效、清洁、安全、方便、舒适、人居环境优良的生态城市”为目标,积极优化产业结构,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2、生态农田区:包括蔬菜地、花卉地、水田等。在该区域内,推动农业向无害化、生态化方向发展。在入滇池河道两岸将规划确定的绿化带设为禁建区,对禁建区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属于违法的,坚决拆除,属于合法的,将保留使用一定时期,待条件成熟时给予一定补偿后拆除。在生态农田区内禁止建设非农业生产设施。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土地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审批。
3、丘陵生态绿化区:包括荒山荒坡地、旱地等。在该区域内,禁止建工厂和陵园(对现有工厂,根据环保及产业政策,具体研究今后的生存及发展出路),禁止开山采石、挖砂、伐林等,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充分发挥土地生态效率和绿色植物“天然水库”的效能,以休闲农业等都市特色农业提高产业效益,促进农业耕作方式的改变。
(三)水源涵养区:其范围是指水源保护区、水库汇水区和25度以上的荒山荒坡地。在该区域内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
滇池保护条例》,大力植树造林,禁止开荒种地、伐林、建工厂,禁止建设陵园墓地、开山采石和挖砂等。
二、审批权限管理
在滇池水体、人工湿地生态区和滇池流域的城乡规划区内的开发区、各级政府、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滇池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该地区的在建项目,凡未经批准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必须立即停工,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将在建项目的主要情况上报市政府,等待市滇保办和市有关部门处理;对计划新建、改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审批。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好保护滇池的职责。
在上述区域内,凡涉及到计划、林业、民政、土地、城建、环保、公安、消防、文物等的行政审批权限,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县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属呈贡、晋宁、嵩明三县范围内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办,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四区范围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办理。
三、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滇池流域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滇池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滇池、依法行政、按规范程序办事的自觉性。对在建和新改扩建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行认真清理,符合要求的,按本通知规定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要求越权审批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从严查处,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滇池流域七县(区)政府,要迅速开展滇池水面及其沿岸地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建立责任制,研究制定保护滇池的可行性措施。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