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度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1年度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2001年度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类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更好地发挥外贸出口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指标增长目标的实现,经研究决定,对我市2001年度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实施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市级出口创汇企业,包括市、县各外贸公司,流通领域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以上企业2001年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出口额为准,下同)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1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实绩增长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美元加奖人民币0.01元;年出口额比上年实绩增长超过20%以上的部分,每美元再加奖人民币0.01元。
2、上述企业中,凡2000年出口实绩低于50万美元,以50万美元为基数计奖(含当年新获权企业)。
3、上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须有盈利,且近三年内无重大经济违纪行为和责任事故。
三、出口统计在我市的部、省属生产企业,当年出口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净增量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具体实施办法
1、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解决。
2、年度终了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如实填写《南京市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申报表》(由市外经贸局发放),并于次年1月30日前上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拨付奖励资金。
3、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降低出口换汇成本或奖励对出口创汇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附件:南京市市级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励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