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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红寺堡扬水及制定固海扩灌扬水灌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水利(水保)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推动灌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增强农民节约用水意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红寺堡扬水和固海扩灌扬水工程供水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按照3月3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和确定的原则,现将红寺堡扬水灌区调整价格和固海扩灌扬水灌区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寺堡扬水灌区按照“一次定价、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价格为:
  2003年4月1日起,农业用水(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草地,下同)不分开发年(下同)均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0.04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10元,旅游、城镇、工矿企业0.20元。
  2004年4月1日起,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055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旅游、城镇、工矿企业0.25元。
  2005年4月1日起,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07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20元,旅游、城镇、工矿企业0.30元。
  2006年4月1日起,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09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25元,旅游、城镇、工矿企业0.35元。
  对新开发土地第一年的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减免政策,按当年价格减半执行。
  2007年4月以后重新核定价格。

  二、固海扩灌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与老固海灌区实行同一价格,即从2003年4月1日起,农业用水以干渠直开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0.092元。水产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旅游、城镇、工矿企业0.30元。

  三、以上价格均含征工折款;农业超计划用水30%以上,均在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

  四、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及建筑物等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宁价商发[20011133号文件执行。

  五、其它事项仍按宁价(重)发[2000]42号文件执行。

  六、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宣传和管理,使价格政策、调定价原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和服务工作,并及时解决水价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七、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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