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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杜庆松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杜庆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亚洲电子控股公司境外上市一案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1997年9月,枕庆松未经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咸阳偏转集团所属咸阳大明电子有限公司和咸阳永新电子有限公司间接在境外上市。

  二、处罚决定
  杜庆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第 条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处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  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宣布杜庆松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
  杜庆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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