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股权注入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的请示》(光总请字[1998]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控股”)向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该项收购完成后,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
二、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有限公司49%的股权后,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应保持对光大控股的绝对控股地位,光大证券有限公司的境外持股者不得直接参与境内证券业务经营管理。
三、在上述股权转让实施之前,你公司应对市场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选择好实施的市场时机和实施方式。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你公司及光大控股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所得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