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发展计划局:
你局“关于调整彝良县城供水价格的请示”[彝计价请[2002]2号]收悉。
根据《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彝良县自来水公司要求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经我委于2002年8月7日委托你局召开价格听证会,你局已将意见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整个程序合法。经我委研究决定,按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对调整彝良县城供水价格批复如下:
一、调整水价原则:水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价格调整既要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又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要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既要调整水价,又要与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我市实际,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统筹规划,公平负担;使全市水价保持或达到合理水平。
二、调整水价标准:
1、生活用水(含行政、企业、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由0.80元调整为1.20元。
2、工业用水(含屠宰、建筑、洗车行业)每立方米由1.00调整为1.60元。
3、经营服务行业(主要指宾馆、饮食业、浴室)每立方米由1.10元调整为1.80元。
4、特种行业用水(主要指娱乐业、桑拿、洗头按摩)新定价格为每立方米2.00元。
三、原彝良物价局“关于对县自来水公司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彝价复[1998]1号)废止。
四、现行水价不允许加收任何基金、附加费,该价格为最终销售价格。
五、目前国家已对城市污水处理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待国家对污水处理价格的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再综合核定供水价格及污水处理价格。
六、调整价格后增值部份主要用于水厂还贷及管网建设维护。接受我委监督,每年底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昭市计价格[2002]194号文件附表]到我委,便于监督执行。
七、调价执行时间: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八、你局接文后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