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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393号《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来源问题的答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中本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果外商合作者采用在合作期限内加速回收投资方法的,应报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附: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来源问题的答复函
  ((93)财工字第393号)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青财外经(1993)27号《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资金来源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如果外国合作者采用在合作期限内加速折旧回收投资方法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199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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