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4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55元。
二、执行时间:自1999年5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