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计委:
你委《关于昆明市安居工程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昆计价房[2002]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2年3月13日,我委会同省建设厅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259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明确了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的规定。
二、由于多种原因,1995年至1998年由昆明市房管局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销售管理的安居工程,至今仍有部分项目未完成交易相关手续,其中,购房款已缴纳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有802730平方米,未销售的6431平方米。为妥善解决上述特殊的遗留问题,按照有利于保持稳定,精简销售环节,减轻住户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昆明市计委负责协调具体处理办法,作一次性解决。此批复仅限于上述遗留面积的安居工程。昆明市房管局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处(原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处)必须按市计委协调的办法在2003年3月底以前办理完上述遗留面积的相关手续。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省、市计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