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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劳改局: 
  经研究决定,给予1990年荣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升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0年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奖励晋升一级工资,其中在1990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升级的,这次不再给予奖励升级。 
  二、这次奖励升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奖励升级指标中解决。 
  三、这次奖励升级,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兵团人事部门审批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批。 
  四、给予奖励升级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五、奖励升级,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 
  附:一九九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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