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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调整了征收标准。现根据《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第36号令)有关规定,经州政府研究,结合凉山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各类投资兴建的水、火电力企业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二、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水力发电:元/千瓦时
  分  类 地表水 地下水
  工业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 0.065 0.1
  生活取水(含自来水厂取水) 0.04 0.1
  其他取水 0.05 0.15
  水力发电取水 0.0025
  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一步按实际发电量,从2005年7月1日起暂按0.0025元/千瓦时征收标准执行。省上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按照取水限额管理权限,州管的取水限额为:㈠取用地表水:15000(含15000)--30000(不含30000)立方米/日;㈡取用地下水:4000(含4000)--5000(不含5000)立方米/日;㈢水力发电取水:装机18000(含18000)--25000(不含25000)千瓦。一个单位有多个取水口或既取地表水又取地下水的,则按取水总量核定限额。州管限额以下的其他取水户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为便于监督管理,州管限额取水户,可委托取水户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㈠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未在取水点或者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量水设施的;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可按设施、设备设计取水能力计收水资源费”。
  ㈢缴纳的水资源费,企业可计入成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驻军单位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在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㈣在执行新标准之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四川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专用票据》,并加盖水行政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
  ㈤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州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90%,上缴省10%;县市直接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75%,上缴州20%,上缴省5%;受州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50%,上缴州40%,上缴省10%;凡跨县市取水工程所征收的水资源费,收费县市除上缴省、州25%外,其自留部分的30%缴州后由州划给取水口所在县市,或者由收费县市直接划给取水口所在县市。
  各县市上缴省州的水资源费按季度缴纳,即每季度期满后二十日内将款缴入州水资源费专户,上下级解缴分成由州清算后分级划转,上缴省部分由州统一缴省。
  ㈥水资源费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1.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2.编制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
  3.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文测验、水质监测;
  4.水资源涵养;
  5.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
  6.水资源管理基础设施及设备;
  7.水法规宣传及培训业务经费;
  8.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9.奖励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工作目标考核。
  水资源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批复后,专项使用。
  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免征范围。农业灌溉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年取水量小于3000立方米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为救灾、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水资源标准调整后,按工业地表水取水(含火力发电冷却水)每立方米提取0.5分;水力发电取水每度电提取0.05分作为解决库区移民的人畜饮水问题的专项资金。州本级部分作为州政府专项资金、由州水利局制定使用方案,由州财政局监管。

  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保证水资源费的足额按时征收,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不得将水资源费的减、免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对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六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从2005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通知》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以前州、县市政府或物价部门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律停止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5年7月15日前结清6月30日之前取水户应缴的水资源费,并按规定解缴入库。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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