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切实凭借此项措施,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工作。同时,要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拖延;对手续不全等不符合条件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
二、各地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外汇管理局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加强联系,定期通气,征求意见,并尽快将出具税务凭证的机构名称、电话、经办人以及公章印模提供给对方。由于部分市、地尚未对涉外税收实行集中管理,应尽快协调、落实此项工作,切实把该项工作做好。?
三、对外国企业、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各项收入,如需按规定征税的,须在售付汇前将应纳税款解缴入库,国税部门方可出具有关税务凭证。?
四、为了保证及时向总局报送报告,请各地国税部门务必于2000年5月31日前,将贯彻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征补税额、经验、存在问题及建议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0年3月15日 国税函(200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