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4年11月11日
湖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1994)12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物价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省物价局需要强化价格决策参谋、监测调控、协调管理、信息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职能,弱化若干应当由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职能,下放宜由地、州、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职能。
(一)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加强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制订;加强市场物价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加强全省物价总水平的监控,以及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与价格改革计划乃至国民经济增长计划的综合平衡;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市场物价的宏观调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需要拓展的职能主要有:生产要素市场化中的价格管理和指导;以价格调节基金为核心的经济调控价格手段建设;规范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协调地区间、部门间、行业间价格利益关系;复关后的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物价业务培训、价格咨询、仲裁和评估等服务。
(三)需要弱化、下放的职能主要有:非基本生产和生活所需、非垄断性经营、非供求严重短缺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除国家规定必须管理的外,继续放开由市场调节;旅游、服务等收费,由省物价局制定原则或办法,下放地、州、市、县物价部门管理。
二、主要职责
湖南省物价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价格和收费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价格改革的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价格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制订重大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省商品价格、收费的管理目录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涉外商品价格及收费的管理办法、政策,以及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接轨工作。研究、制订广告收费管理办法。管理房地产价格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价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乱收费。
(三)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市场物价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组织全省年度物价大检查,指导行业物价监督组织和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社会物价监督活动。会同新闻部门开展舆论监督,披露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等维护企业定价权威、提高定价信誉的评选活动。
(四)负责价格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掌握市场物价运行状况,分析研究提出加强价格调控的方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和实施计划,经省人大或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五)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审。执行、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监审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协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搞好城镇“菜篮子”工程建设。
(六)负责
价格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约束机制。研究、拟订价格、收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报省人大通过或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地区间、行业间的价格协调衔接工作,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地、州、市、县的物价工作。
(八)开展价格信息事务服务和价格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市场价格信息服务网络。统一管理罚没物、赃物、拍卖物、抵债物资等价格的评估、鉴定工作。统一管理价格争议的仲裁、协调工作。参与国有资产的价格评估工作。培训企业物价人员,负责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指导企业定价。培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人员,指导收费单位建立收费管理责任制。搞好全省物价系统的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和省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湖南省物价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业务协调、起草重要报告、文电办理、收集和传递信息、编印简报、办理提案、信访、文件资料打印、收发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对外接待、机关财务、房管房建、资产管理以及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二级机构财务、财产的监审,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汇总编制全省价格改革调整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物价总水平调控目标;负责市场物价监测,分析物价形势和预测发展趋势;负责价格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管理价格调节基金;调查研究价格运行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价格改革调整过程中情况的收集、反馈和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起草
价格法规规章、综合性的物价政策措施文件和会议材料;负责物价业务统计、物价宣传导向等工作。
(三)重工业商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工农业生产资料、民用燃料、电力、军工、交通运输价格、邮电资费及其同类产品的涉外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价格的调整、改革方案;研究制订和调整省管理上述价格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审批属于省管理的价格和经营差率;分析、预测、监控主要工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必要时制订限价、指导价、最高经营差率;研究制订重要生产资料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定期审价的品种范围和办法;协调、仲裁重工产品和交通邮电的价格争议;负责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重工产品和交通邮电价格的管理工作。
(四)消费品价格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的农副产品、轻纺产品、医药产品、其他生活必需品及其同类产品的涉外价格。组织实施国家关于上述价格调整、改革方案;制订和调整省管上述价格的范围、原则和办法,制定或审批省管上述产品价格和经营差率;分析、预测、监控消费品的市场行情和价格动态;研究制订消费品及广告收费的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定期审价的品种范围和办法;协调、仲裁涉及消费品的价格争议;负责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消费品价格的管理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组织实施《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和法规,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全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印制核发《收费许可证》;分析、监控行政事业性收费变动;协调仲裁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争议;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检年审工作;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清理整顿乱收费。监督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物价部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六)房地产价格及经营性收费管理处
负责管理全省商品房价格、房屋租金、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安居房解困房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出租价格;负责学校、医院的收费管理;负责城市自来水、公共汽车、液化气和煤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管理以及相关的涉外价格收费。研究制定生产要素价格包括银行利率等管理监督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全省房地产价格管理政策、办法;制订或审批省管价的居民住宅、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和房地产交易与经营中的各种收费;监控、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变动;负责对房地产和公房出售的价格评估、价格纠纷仲裁;负责旅馆业、旅游业、服务娱乐行业等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指导省直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县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全省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以及计划生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物价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会主席1名、纪检<监察>员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事业编制4名,老干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