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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再就业服务站规范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布置,从4月上旬起市政府责成劳动部门对全市现有的34个企业再就业服务站进行了规范。通过近一个月的工作,企业服务站基本达到了规范要求,做到了领导组织机构健全,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牌子、有帐户、有公章、有制度并公开张贴上墙,下岗职工登记表、花名册、托管协议等档案资料也较为完备,并能按时发放下岗职工生活费和上报统计报表,但由于去年按照先建站、进人、发放生活费的要求,建站进人工作不细致、把关不严,致使相当部分企业下岗职工进站运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善,没有开展认真的家访调查,组织下岗职工学习、开展职业指导、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项活动,没有制定再就业培训和再就业计划,甚至使不具备条件的职工进入了再就业服务站。这些不足和问题应该尽快得到改进和解决。根据规范月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以进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并签定不超过3年的托管协议。合同期满仍可以续签至托管期相同的劳动合同。
  二、198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国企职工下岗后不得再续签劳动合同(特别是长期停产的企业),已续签合同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站并签定了托管协议的托管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原托管协议超过1年半期限的,应重新签定.托管期满后,解除托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可按延市政发[1999]27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安排复员、转业军人下岗。停产企业安排复转军人、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下岗进再就业服务站,不受参加工作时间的限制,合同期满可以续签至托管期满,托管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被兼并企业下岗职工费用由兼并方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国有企业出售后由购买人或购买企业负责出售企业下岗人员的就业安置并签定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国有盈利企业、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一切费用由本企业负责,企业必须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已进站签协议的国有参股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清理认定,每月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审定后,可为其缴纳托管期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可按延市政发[1999]27号文件处理。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五、凡劳动合同已到期不具备续签合同、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职工档案虽有劳动合同但档案不健全无法认定为本企业职工的已进站签了托管协议的人员托管协议无效,不得享受下岗职工待遇,由企业负责处理善后工作。今后,要严格职工进站资格审查,把好下岗职工进站审批关。
  六、已建站的国有关停企业,确无能力承担1/3资金的,由企业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并由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调低企业应承担的资金比例。关停企业发现违规进站、弄虚作假,按违规涉及的金额核减当月由财政拨发的留守费用。
  七、已进站签协议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应办理退休手续,解除托管协议出站,社保公司、劳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八、农、林、牧、渔企业富余人员原则上不建再就业服务站,由企业自行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处理。对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经财政、劳动、企业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后,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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