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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人事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沪人[1997]135号)执行,签订聘用合同。未按规定擅自使用的应予清退。
  二、确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的非在编人员,一时清退有困难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三、单位使用非在编人员必须为其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有关手续由用人单位通过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代为办理,并向代办机构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按本市企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
  四、非在编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计入缴费年限。
  五、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使用的非在编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市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其收入中代为扣缴,补缴后非在编人员按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六、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后的非在编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办法另定。
  七、按本《通知》规定建立了养老保险帐号后的非在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办法计发养老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其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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