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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及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部门、单位的印章(印模、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的部门、单位,自批准文件下发后,原印章(印模、钢印)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三、新组建部门、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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