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撤销、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及新组建部门、单位的印章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部门、单位的印章(印模、钢印),自批准文件下发起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
二、改组合并或更换名称的部门、单位,自批准文件下发后,原印章(印模、钢印)即停止使用,由原部门的办公室将其上交省政府办公厅。新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
三、新组建部门、单位印章(印模、钢印)的刻制,需持批准文件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