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21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有关运输业务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5号)收悉,现将澳门企业在内地经营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的规定,可以比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条第一款'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营业税)'的规定执行,澳门企业在内地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内地给予的免税待遇也应包括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