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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一、关于广告费用扣除问题
  1、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必须同时具备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三个条件的,方可按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界定企业广告费的条件中,所称“媒体”是指国家及各级政府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报刊、杂志等,不包括企业利用宣传单、宣传车、文艺演出以及在非法出版物上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宣传。
  3、用薯类生产的白酒广告费扣除问题按国税发[1998]4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不得扣除。
  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金额超过销售收入2%的,可结转以后年度,但当年发生的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扣除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年度销售收入的2%。
  二、关于业务宣传费的范围问题
  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宣传费用,均可视为企业的业务宣传费。
  三、关于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财税函[2000]67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的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应有当地工会组织的文件。
  四、关于公允价值问题
  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经国家批准并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资产评估价值原则上可视为公允价值。
  五、关于分立企业征税问题
  按照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应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为基础计算分割,分别由分立后的各方企业承担。相对应的纳税事项是指当期实现的税款及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合计金额(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
  六、关于国地税共管户核定征收问题
  1、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国、地税共管的企业,在核定其经营收入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应尽量与国税部门核定的收入额一致,个别相差较大的,经县(市、区)级以上地税部门调查确认,可按实际收入核定。
  2、在核定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收入时,应剔除企业应当上缴的增值税。
  3、根据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它业务收入总额,乘以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对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不得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企业隶属级次报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进行适当调整。属于加速折旧的,应逐级上报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
  八、关于企业补偿(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企业取得的补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规定有专项用途的需按专项用途使用,没有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并入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建筑工程分包、转包征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按减除分包或转包工程后的工程收入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1.国税发[2000]13号文件所说的“运输工具”,必须是在国家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中对各种运输设备有明确列举的,且活动范围不超出车间的可包括在引进国产设备抵免额内。
  2.企业引进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允许抵免所得税的项目应按单件设备计算。购入的每一单件设备必须是能够单独构成企业固定资产,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
  3、引进设备应以发票为依据,没有取得正式发票的不得抵免所得税。
  4.财税字[1999]290号第三条“国内企业”生产的设备,包括“三资”企业。
  十一、关于企业赊入货物征税问题
  企业赊入的货物,在本付款期间,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暂以计划价格或同类商品市场价格估价入帐,在本年所得税汇算期内取得正式发票,按发票金额与原估价入帐金额进行相应帐目调整;在本年度所得税汇算期内尚未取得正式发票,企业应向当地税务部门说明情况,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可将期限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下一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期。
  十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征税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国家或省科委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和省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从省科委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执行。未批前应按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关于强化减免税企业财务核算问题
  对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应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仍未整改的,从下一年度起,取消其减免税优惠政策,改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税款。
  十四、关于工效挂钩企业政策问题
  1、工效挂钩(包括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企业一般三年为一轮,一轮到期后,是否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决定,税务部门应按规定加强管理。
  2.按照财税字[1994]009号文件五条(一)款规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计算提取的工效挂钩工资,计税时应按实发工资承认扣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对动用以前年度结存工资属于税前未扣除的部分,补发当年可给予前扣除,但补发年度不调整工资基数;对补发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含补发部分)未进前的毛利额比上年毛利额增加的企业,补发的结存工资中不超过毛利增加额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年工资基数时,可将其加入下年工资基数;对动用结存工资中属于以前年度税前已扣除部分,补发时既不允许税前扣除,也不允许增加下一年工资基数。
  3、核定企业下年度工资基数,原则上应以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为基础进行核定;但对企业上年实发工资低于核定的工资基数80%的,应按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为基础核定下年的工资基数,在企业提取的工效挂钩结存工资中,上年工资基数的80%与上年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结存工资,应视为税前已承认扣除的工资,以后年度补发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企业主管部门人员工资列支问题
  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应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执行。主管部门属于企业性质或其工资由本单位自主决定的,可按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掌握。
  十六、关于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问题
  对收入、费用年度中间发生额不同步的特殊企业,在年度中间预征所得税时,属于时间性差异部分,年度中间可不进行纳税调整,年终汇算清缴时一并调整。
  十七、关于企业租用、借用固定资产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租用、借用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有出租、出借单位出具的合同或其它书面证明。并且该项资产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含折旧费)可在税前扣除。
  十八、关于企业开办费中职工工资扣除问题
  应按国家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承认扣除。
  十九、企业劳动保护用品扣除问题
  凡是发放给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岗职工所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可按其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变现发钱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企业股权投资征税问题
  企业股权投资收回的资金,应附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未分配盈余公积金书面证明,否则按从高征税的原则对待。应按投资收益补税的按投资收益补税;不应补税的可视为投资收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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