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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安全运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计算机安全运行证》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03〕24号批准继续收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现行计算机安全运行证收费标准执行期已满,为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同意公安部门向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和公共上网场所计算机及其他公安机关认定需要发证的计算机,发放的计算机安全运行证继续按照每证30元(包括安全运行证、登记表、检测标志、辅助标志等)收取。除此之外,不再另外收取年度审验等其他费用。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原省财政厅、物价局〔1997〕晋财综字91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晋价费字〔1997〕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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