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执法主体进行解释的议案》。现对《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 条第一款、第
七十二 条、第
七十四 条关于执法主体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 条第一款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中包含执法工作。
二、《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七十二 条关于“暂扣、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由市(州)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处罚的级别管辖。
三、《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七十四 条关于“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规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以委托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
本解释与《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