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92号)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税函发[1995]292号“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通知》(粤国税函[1995]20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专用发票)的,有关分局必须及时将丢失、被盗的经过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市局发票处。各分局每月终后5日内应按时编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遗失或被盗发票统计报表》报市局发票处,以便汇总报省国税局。
二、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除应在《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外,还必须分别在《中国税务报》和《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在《中国税务报》上具体办理刊登办法详见附件2(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函),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具体办理刊登的办法,由省局或南方税务导报另行通知。
三、对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在半年内停止其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造成偷税、骗税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附件:1、国税函发[1995]292号通知
2、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6日·国税函发[199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四、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五、“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
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项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中国税务报社·1995年6月6日·国税报函发[1995]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刊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中国税务报》将定期在固定的版面上按一定的格式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
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按有关部门对分类广告规定,每次每条(一般不超100字)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交纳税的“挂失登报费”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各地税务机关可将“挂失登报费”和“遗失声明”一并寄(传)中国税务报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刊登“遗失声明”字样。
四、“遗失声明”的内容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遗失声明”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五、中国税务报社在收到“遗失声明”和“挂失登报费”后,于七日内安排见报。
六、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4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坐扣80元作为代办手续费。
七、“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中国税务报社寄给代收税务机关,代收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八、中国税务报社的经办联系人:吕素梅。
联系电话:(010)3183022
《增值税发票遗失所明》刊出登记表(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