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教委: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五年(1998-2002年)规划》,实现到2002年建成500所省示范小学、400所省示范初中的目标,我委决定继续进行省示范小学和省示范初中的评估认定工作,并对城镇(指城市和县级城关镇,下同)学校和农村学校按不同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请你们按照《浙江省农村示范小学标准(试行)》(附件略)、《浙江省城镇示范小学标准(试行)》(附件略)、《浙江省农村示范初中标准(试行)》(见浙教普[1995]398号文件)、《浙江省城镇示范初中标准(试行)》(见浙教普[1995]39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今年下半年先进行省农村示范小学和省农村示范初中的评估认定工作。省农村示范小学和省农村示范初中的评估认定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准备申报的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要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写出自查报告,并如实填写有关表格,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批准。由市(地)教委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写出评估报告,并于10月底前连同申报学校材料(各一式三份)报我委基础教育处。我委在审查市(地)上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凡达到标准的,由省教委授予省农村示范小学或省农村示范初中的称号。原学校名称和隶属关系不变。省示范小学(初中)不搞'终身制'。对已评上省示范小学(初中)的学校每隔三年进行一次复评或抽查,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省示范小学(初中)的资格和称号。
各地要重视创办示范小学和示范初中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作用,带动薄弱学校的建设,努力实现学校布局合理化、办学条件标准化、教育管理规范化、办学特色多样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