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计委、经贸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境影响评价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为推动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于9月3日专门召开了宣传贯彻《
环境影响评价法》座谈会,对有关宣传贯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会议精神,现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总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发展和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综合研究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节部门,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肩负着当好参谋、谋划长远、调节运行、管理投资(项目)、推进改革等重要职责。因此,必须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
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紧密结合发展和改革工作,特别是规划编制、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切实搞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增强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按要求对相关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这部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定,也是发展规划工作的一项新的工作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在组织编制和上报审批时应当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相关部门在编制、上报和审批相关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依法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在审批和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要依法按程序把好环境影响评价关。
二OO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