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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斯特劳斯乐团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154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大剧院演艺中心邀请奥地利维也纳约翰·斯特劳斯乐团一行31人,于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月3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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