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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艺人蔡妍和SARA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的批复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7]34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韩国艺人蔡妍、SARA,于2007年11月18日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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