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7]347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韩国艺人蔡妍、SARA,于2007年11月18日到江苏省盐城市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