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生物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推动我国生物产业集聚式发展,发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集聚效应,提高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集聚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公共服务条件建设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基地公共服务条件是指为基地内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共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和政策法规服务等所需要的条件。针对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建设初期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布局和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发展规划,专项重点支持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加强公共服务条件建设。主要包括:
(一)为基地内生物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生物医药筛选、开发、药效和药物安全评价及检测提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条件的基地实验动物中心。
(二)符合GMP标准、为基地内生物企业、科研机构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样品试制、中试和小规模生产服务的基地医药中试生产中心。
(三)为基地内生物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测试提供大型、高档试验设备服务的基地公共实验中心。
二、专项实施目标
通过实施专项,加强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公共服务条件建设,为基地内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服务,降低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与风险。促进基地内各类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提高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创造相对完善的投资、创业和发展环境,提升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集聚能力。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专项实施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各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并与基地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保持一致。
(二)中央和地方分别支持。除专项拟支持的基地实验动物中心、医药中试生产中心和公共实验中心外,基地临床试验中心、新药注册服务中心、投融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由地方研究予以支持。
(三)突出公共服务。为基地内各类企业和研究机构提供技术开发、产业化和政策方面的公共服务支撑。
(四)坚持市场化运作。基地公共服务条件建设项目以公共服务为目的,但应坚持市场化运作。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基地公共服务条件建设项目规划,以及中央和地方分别支持的工作思路,与项目同时报送我委。每个基地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三)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2007年11月30日及2008年3月31日前,将规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