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核准冠通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秦皇岛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批复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秦皇岛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冠期字[2007]16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秦皇岛营业部营业场所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129号3层变更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176号八达大厦九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该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秦皇岛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该营业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期货公司许可证申领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你公司自领取该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该营业部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特此批复。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